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资格证届满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1-03-21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粤经信法规〔20106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2010年年度大检查的工作,现就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资格证届满延续换发新证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101231日前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含2011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届满并已换发新证的企业)。

  (二)2011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备《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程序

  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报送材料和全面审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10日止,煤炭经营企业按照全面检查要求进行自检,填写《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下称《检查表》,见附件)。

  (二)报送材料:415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基础上,将《检查表》报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43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完成各自辖区煤炭经营企业的材料审查。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准)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于415日前报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进行审查。

  (三)全面审查:20105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将检查材料汇总并加具初审意见,报送至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我委已委托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负责全面审查的具体工作),最后由我委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必要时我委将组织力量到煤炭经营企业现场核查。

  四、2010年度大检查应报送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二)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检查表》的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1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6.储煤场地证明、环保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至2011831日以后)。

  7.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8.企业自有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9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煤炭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包含煤炭的购、销量和增值税缴纳情况)。

  《检查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五、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换证要求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换证相关要求参见《关于规范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登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查询)。

  六、检查结果认定

  煤炭经营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企业自有取得资质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年煤炭经营量要求。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经营量: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中山、江门等7市)不低于3万吨;其余各市企业不低于2万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1万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百吨。

  42010年上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减半考核;2010年下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不作具体要求,但应当如实填报。

   (六)无非法经营行为。

   (七)报送的检查材料完整、齐备。

  检查结果认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全面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合格;未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十个工作日,经整改认定合格后,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在整改期内未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三)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煤炭专项审计报告),需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若经审核发现弄虚作假,认定为不合格。

  (四)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对注销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法收缴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销煤炭经营项目。

   (六)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八、其他要求

  (一)开展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是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要高度重视全面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抓好全面检查工作。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全面检查作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认真做好全面检查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企业,并督促其按时报送材料。请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将本通知转发给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准)的煤炭经营企业。

  九、其他事项说明

  (一)材料报送地点: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财富广场东塔29层,邮编:510610)。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省煤炭运销协会:王斐、曾莉梅;联系电话:020-3893235538932358;传真:020-38932359。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李敬斯;联系电话:020-83133250;传真:020-83135984

  (三)查询下载方式:请登录以下网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物资协调或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网站),http://www.gdei.gov.cn/flxx/jyxt/http://www.gdcoal.com.cn

  

附件: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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