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知产〔2017〕124号
我局于2011年3月21日印发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粤知〔201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废止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7〕2号)的要求,该文件已经超过3年有效期必须清理。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该《办法》。理由: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认定职能已取消。
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清理意见通过我局政府门户网站(www.gipo.gov.cn)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7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一) 电话:87684899;传真:87680624;
(二) 信函: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邮编510070(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清理意见的意见”)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粤知〔2011〕41号)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5月19日
(联系人:吴瑛,联系电话:020-87684899)
![]() |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粤知〔2011〕41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