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你局《关于要求重新确认潮州港怡华石化有限公司29.5万立方米成品油油库规划的请示》(潮经信〔2017〕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核,潮州港怡华石化有限公司拟在潮州市饶平县柘林镇金狮湾港区旗头山小旗角建设29.5万立方米成品油油库项目,符合《广东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的要求。由于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无法在我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潮州市建设29.5万立方米成品油油库规划确认的函》(粤经信电力函〔2013〕803号)规定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我委同意重新进行规划确认。
油库建设进度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定期报送我委,报送内容包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油库施工进展的有关情况等。
油库竣工验收后须将有关材料报我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全资或50%以上控股拥有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等。如需申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则按领证程序申报。
本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二年(申请单位须在有效期内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不予延期,如有充分理由确需延期,应在文件到期前两个月前向我委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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