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贯彻实施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1-05-23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水泥行业协会,各省质量监督水泥检验站,各省内水泥生产企业,广东粤珠建材有限公司:

为加强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0〕第129号,以下简称《规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工作

水泥是工业和民用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重要原材料,水泥产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大《规程》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各水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对水泥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确保出厂水泥产品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本企业产品质量工作。

二、严格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

我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工作由我委原材料工业处负责统筹和管理,日常工作委托省水泥行业协会(下简称“省水泥协会”)承担。

在我省境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化验室合格证,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完善化验室的检验设施,提高检测水平,按时申报化验室合格证。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水泥企业申报化验室合格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我委。在我委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省水泥协会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负责组织对企业化验室验收和颁发合格证。水泥企业需要申报中国建材联合会颁发化验室合格证的,由省水泥协会审查报送,并报我委备案。

三、加强特殊岗位人员培训考核

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质量统计员、检验人员(分析、质量控制、物检)等特殊岗位人员都必须参加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并保持每两年内接受8小时以上继续教育培训。化验室主任、质量统计人员由省水泥协会负责组织培训发证,检验人员由省质量监督水泥检验站(广州)负责组织培训发证。培训单位应把每批培训总结(培训计划、教员资格、学员考试科目及成绩等)报我委。化验室主任的任命和变动要及时报我委备案。

四、开展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

水泥生产企业要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加强产品质量对比验证,积极参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水泥检验站组织的水泥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质量监督水泥检验站寄送对比验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水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选择省质量监督水泥检验站承担本企业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省质量监督水泥检验站负责对企业对比验证工作进行监督,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所负责企业对比验证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我委。

五、加强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

标准砂是保证水泥强度试验用的国家专营专控的重要基准材料。水泥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科学研究及质量监督等单位所使用标准砂必须在指定的经销点购买,禁止使用和购买假砂。广东粤珠建材有限公司为我省标准砂总经销单位(下设分销代办点,详见粤经贸重工〔200464号文),负责对全省使用标准砂单位购入和使用情况监督,杜绝假冒标准砂流入我省;负责建立全省标准砂经销档案和用户档案,确保我省用砂质量和需求。

六、建立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管理及质量月报制度

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水泥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并做好质量记录,保证产品检验的可追溯性。企业质量原始记录和台账必须使用统一的表式(表式委托省质量监督水泥检验站(广州)统一制定),应对质量检验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及时报送产品质量月报和年报。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131日前分别报送省水泥行业协会,由省水泥协会负责全省质量报表汇总工作,季后20天内、年后40天内将季度汇总表或年度汇总表报送我委原材料工业处。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tif
相关文档: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

下一篇:转发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