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开展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专项监察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1-06-02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节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印发2011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162号)、《关于公布我省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728号)等要求,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重点用能单位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专项监察,具体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纺织印染企业(共201家,名单见附件1)及省公布的商贸酒店领域重点用能企业(共239家)。

二、监察时间

本次专项监察自6月份开始,分两个阶段进行。其中,62-20日为书面调查阶段, 6月25-8月30为现场监察阶段。

三、监察方式 

(一)企业自查阶段:相关企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 2011年第9号)第三类淘汰类目录规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以及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所列淘汰目录逐项核对,填写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调查表(见附件2),进行自查,于620日前将自查表格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上报当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抄送当地节能监察机构。

(二)各地上报阶段: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汇总(见附件3),于625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和建议现场监察的企业名单报省节能监察中心。

(三)现场核查阶段。省节能监察中心于6月下旬起,会同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中心,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和各地的具体建议,开展省市联动执法监察,对130家以上企业开展现场监察。其中,省中心完成30家以上企业现场监察,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100家以上。现场监察时间及事项另行通知。

四、监察结果处理

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情节的企业,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五、其他

为便于企业开展自查,省节能监察中心已将相关文件和规定列在省节能监察中心网站(www.gdecc.cn)“节能监察”专栏的“资源下载”项内,企业可自行下载查看。

 

附件:1.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专项监察调查企业名单

   2.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调查表

   3.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宋总涛、张娜,电话:020-8313335983133482,传真:020-83133335

省节能监察中心 梁小瑾,电话:020-83182949,传真:020-83352049

电子邮箱:liangxiaojin@gdecc.cn

相关附件: 粤经信节能〔2011〕451号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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