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政府报来《关于报送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材料的函》(肇府函〔2011〕503号)收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精神,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准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由原规划面积900公顷扩大至2082公顷。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批准的园区范围内,切实履行合作协议,进一步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并列入年度计划,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园区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严格落实园区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后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后基本情况.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