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2-02-14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经贸和信息化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依法推动节能工作,促进国家及省的各项节能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完成今年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我委制定了《2012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附件:2012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12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2011年,我省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开展了日常节能监察及能耗限额和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公共机构、商贸酒店、设计单位等专项节能监察,有力推动了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为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2012年是十二五的关键一年,要实现今年单位GDP能耗下降3.99%的年度节能目标,必须加大依法推动节能工作的力度,促进各项节能政策落到实处。为此,我委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为核心,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工作部署,把节能监察作为节能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的积极性,扩大节能监察的广度和深度,增强部门间联动,加大处罚力度,促进节能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实现今年单位GDP能耗下降3.99%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突出、全面推进。把列入我省万家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和商贸酒店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节能监察覆盖工业、建筑、交通、学校、宾馆商场、公共机构等领域。

  (二)部门联动、加强指导。坚持省市联动和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对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联动执法能力建设,及时总结推广节能监察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监察、规范行动。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定期通报、惩罚分明。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定期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对节能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三、总体目标

  全省拟对1000家以上企业(单位)开展现场监察,其中,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260家,各市完成735家。除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外,还开展能耗限额、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奖励节能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建筑领域节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等专项监察。

  四、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日常节能监察

  监察对象:以省十二五重点用能单位,特别是列入国家万家企业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为重点监察对象。

  监察内容:工业企业方面,检查能源管理负责人岗位聘任及备案情况、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及2011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合理用能标准执行情况、使用淘汰落后设备或工艺情况等,以能耗数据真实性、包括能源计量统计情况、数据溯源情况为重点。

  非工业领域方面,检查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节能目标制定和分解落实情况、节能技改开展情况、能源计量与统计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高效节能灯及景观照明使用情况等。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或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强制能源审计。

  计划任务:省节能监察中心全年完成不少于50家工业企业(含能源生产、经营单位)、20家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的现场节能监察。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不少于300家工业企业、200家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的现场节能监察。省节能监察中心以省监管企业为主,各市节能监察机构以本地区非省监管企业为主。

  (二)拓展专项节能监察广度和深度

  1、能耗限额专项监察

  以列入十二五国家万家企业名单的省重点用能单位中涉及限额标准的企业,以及部分涉及限额标准的地市重点用能单位作为监察对象。对超能耗限额或数据不可溯源的企业列入超限额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并予以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可依法直接处罚。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80家以上,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可单独开展,部分采取省市联动形式。

  2、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专项监察

  开展工业领域、非工业领域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使用情况专项监察,复查2011年使用淘汰落后设备的企业。对普遍存在的淘汰落后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等)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行动。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40家以上,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100家以上,重点地区采取省市联动方式。

  3、公共机构专项监察

  以文体类场馆等公共机构作为重点监察对象。监察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与计量、车辆管理、节能办公产品采购等。对节能管理基础不好,或能源利用水平较低的单位责令实施强制能源审计。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20家左右,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100家以上。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奖励节能项目和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专项监察为主线,组织开展设计单位、节能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专项监察;以财政资金奖励节能项目专项监察为主线,组织开展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专项监察,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改奖励项目。对存在造假情况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服务机构建议取消备案资格。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固定资产项目监察10个(涉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约20家)、财政资金奖励节能项目监察10个(涉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约20家)。

  5、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

  联合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夏季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景观照明;节能技改情况等。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10家左右。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20家以上。

  6、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专项监察

  结合节能宣传月活动,联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监察,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执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情况开展监察。监察内容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销售商是否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3家商场(6种产品以上)、5家以上生产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能源管理和决策系统,大力推进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

  1、进一步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直报系统,扩大用户范围和数量,涵盖省、市及县区所有监管企业。

  2、进一步完善广东省能耗分析决策系统,一方面要整合现有系统和资源,进一步提高系统的效率及安全性;另一方面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固定的数据汇总机制,定期向分析平台汇总相关数据。

  3、大力推进能源信息管理系统中心的建设,开展能源在线监测,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节能管理,促进两化融合。

  (二)推动修订完善地方节能能耗限额(标准)

  对照国家最新出台的能耗限额标准情况,清理我省8个产品能耗限额,组织修订旧的限额标准,如制浆造纸产品能耗限额等。出台新的限额标准,特别是相关重点行业以及非工业领域的能耗限额,为节能监察工作提供依据。

  (三)加强节能专项培训

  今年,我委将在现有培训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优化培训方式。

  1、扩大培训范围。除了继续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培训外,把节能培训扩展至学校、社区、政府机构等范围。通过节能法律法规宣传、节能知识普及以及节能案例示范等形式,强化全民节能意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2、实施分类培训。专业培训与普及培训、省监管企业培训与地市监管企业培训、节能管理机构培训与节能服务单位培训等分类安排,针对不同的需求安排培训内容及师资。

  3、强化专业培训。为了使培训更加有针对性,对重点耗能企业分行业培训,增加行业节能标准、能效对标、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内容,帮助企业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2012年,计划对省监管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和全省节能监察机构人员各举办2期培训班。

  (四)强化节能监察定期通报制度

  各地要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定期公布监察情况,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促进节能监察执法工作的深化,2012年至少要做到节能监察情况一季一通报。

  (五)规范节能监察工作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市节能监察机构联动机制,尽快完成《节能监察手册》、《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广东省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规划及建设规范》等文件的编制工作。推动全省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全省节能监察能力水平。

  (六)建立健全节能执法奖惩制度

  对节能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加大省节能专项资金以及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对节能监察工作进度缓慢或不落实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对各市政府的节能考核中予以扣分。

  

  附表:2012年全省节能监察任务分解方案

  

附表:

2012年全省节能监察任务分解方案

序号

监察主体

监察任务(家)

1

省中心

260

2

广州市

70

3

深圳市

50

4

珠海市

40

5

汕头市

30

6

佛山市

50

顺德区

15

7

韶关市

30

8

河源市

30

9

梅州市

30

10

惠州市

50

11

汕尾市

20

12

东莞市

70

13

中山市

30

14

江门市

30

15

阳江市

20

16

湛江市

30

17

茂名市

25

18

肇庆市

40

19

清远市

35

20

潮州市

25

21

揭阳市

30

22

云浮市

25

合计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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