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粤财工〔2011〕392号)规定,统筹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补助工作。现就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此次的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2011年完成我省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进行补助,申报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列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二)2011年经省级验收合格或视同合格(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1年58号公告为准);
(三)未获得过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汇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
三、有关说明
(一)此次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粤北山区及东西两翼等相对欠发达地区,具体补助标准参照以往补助标准,按照先退多补的原则逐年递减,待各地上报情况和省级专项资金额度明确后研究确定。
(二)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应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关闭拆除生产线等善后工作相关支出。各市视财力情况,可参照省的做法给予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适当补助。
(三)申报单位报送材料:申请报告、《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情况表》(附件1),落后设备拆除前后的现场图片(最好彩照),证照注销证明及有关问题说明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带封面目录,标明企业所属地区和企业名称,装订成册。
(四)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申请报告、《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2)、市组织现场核查填写的《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现场验收表》(原件已上报的可附复印件)及企业申报资料。
(五)请有关市于9月28日(星期五)前将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企业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jiancai@gdei.gov.cn。
附件:1.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情况表
2.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9月7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雷勇强,电话:020-83133362;
省财政厅 麦文胜,电话:020-83170201)
相关附件: 粤经信材料〔2012〕723号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