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省万家企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中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万家企业能耗状况,深入推进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2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重点用能单位,特别是省万家企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加强节能监测和预警分析,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报和季报制度,采用按年度报送和按季度报送相结合方式。重点用能单位要按季度通过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系统”)网上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其中工信部直接监管的20家企业按月度直报国家和省),各地市经信部门将本地区省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按季度汇总上报省。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具体要求
(一)填报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95号)要求,纳入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内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通过省系统(网址www.gdecc.cn)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其它由各市自行纳入监管的用能单位参照执行。
(二)填报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度报告》采用国家统一的套表格式(见附件1),共6张表格。《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只需上报国家统一套表中的表1、表2、表2-1、表3和表5,共5张表格(见附件2)。
(三)填报方式
能源利用状况填报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发的“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上填报系统”软件,在国家软件下发和培训前,各单位仍采用我省自行开发的省重点用能单位网上填报软件。我委将分期分批组织省内国家和省监管万家企业进行填报培训,各市节能(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进行培训。
(四)报送时间及报送对象
1、年度报告的报送。省万家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通过省系统报送当地节能(经信)主管部门。其中,国家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直接报送工信部和我委,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由我委统一审核,市监管用能单位由市节能(经信)部门初审后,于4月5日前报我委。我委将对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和汇总,并于4月30日前连同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按规定时间重新报送。
2、季度报告的报送。省万家企业应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当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四季度的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工信部直接监管的20家重点企业于每月10日前直接报送国家和我委,抄送市经信主管部门;其它国家和省监管重点用能单位直接报送我委;市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报市节能(经信)部门,由市节能(经信)部门分别于4月20日、7月20日、10月25日、1月25日前汇总分析后报我委。我委将对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季度汇总分析。
纳入省万家企业名单而未报2011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于2012年11月10日前通过省系统补报报告,各市节能(经信)部门应于2012年11月25日前将各重点用能单位补报的报告情况汇总后报我委。
三、其它要求
(一)各市节能(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制度,认真做好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填报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企业。
各企业要认真做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用能状况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对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各级节能(经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数据及分析报告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三)我委将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填报工作较好的企业和组织指导成效明显的市节能(经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在相关财政资金支持上给予优先安排。
对未按规定报送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在节能考核中扣分,并依照《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9月17日
(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易国刚、张益民,电话:020-83378976、8335332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人:付国仙、张娜,电话:020-83133359)
相关附件: 发改办环资〔2012〕2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