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货网上行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省网商协会、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
为进一步有序推进广货网上行活动市场主体遴选工作,广货网上行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根据遴选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对《广货网上行活动市场主体遴选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广货网上行活动市场主体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货网上行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代章)
2012年11月5日
广货网上行活动市场主体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广货网上行”活动(简称活动)组织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参与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广货网上行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府明电〔2012〕4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活动市场主体,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城、广货网店和“万家企业”以及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战略合作电商平台”。广货,是指广东省企业生产的或使用广东企业商标的产品。
第三条 参与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网上商城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参加遴选,已经入选的企业取消活动资格:
(一)涉嫌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正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二)近两年内(即2010年10月1日之后)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
(三)当前涉及重大法律或商业纠纷。
第五条 本活动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分为面向企业与企业之间大宗交易提供服务的“B2B”类型和面向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零售交易提供服务的“B2C”类型,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B2B类型。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截止至2012年9月30日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注册企业会员数不少于1万家;
4.2011年度撮合交易额超过5亿元(2011年9月30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截止至2012年9月30日的撮合交易额超过5亿元)。
(二)B2C类型。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截止至2012年9月30日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入驻商家数不少于200家;
4. 2011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截止至2012年9月30日的网上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六条 本活动所称“网上商城”,是指商户与平台运营者是同一主体的电子商务网站,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截止至2012年9月30日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2011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截止至2012年9月30日的网上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第七条 本活动所称“广货网店”,是指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限于选定参加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也包括其它平台)进行广货交易的网络店铺,且2011年度网上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本活动所称“万家企业”,是指应用电子商务开展宣传推广、网络采购和销售活动,提高生产经营效能的企业,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第九条 本活动所称“战略合作电商平台”,是指在B2B或B2C领域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在全国排名前列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含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
第十条 以总部搬迁、设立区域总部、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引进的省外电子商务骨干龙头企业,由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综合考虑其原公司或母公司的资质和条件,对其基本条件要求予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活动的市场主体(含战略合作电商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1、2、3、4,战略合作电商平台填表1);
2.企业简介和主营业务情况简介;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电子商务平台和网上商城还须同时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经有资质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广货网店”和“万家企业”可不提供。);
5.参与活动的实施方案(“万家企业”可不提供),具体内容包括:活动预期目标、组织机构、宣传推广计划、促销优惠措施和活动计划、销售预测、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等;其中电子商务平台、有条件的网上商城还须同时提供与“万家企业”的对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对对接企业的基本要求,对接的优惠措施,对接活动的内容、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等,活动实施期限为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可视实际延长至春节)。
6.申请参加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须提供进驻其平台的广货网店推荐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网店名称、企业名称、主要经营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7.活动主体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城和广货网店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省属国有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申请;其他市场主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电子商务协会、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网商协会、生产服务业促进会提交申请,其中广货网店也可向其进驻的并被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选定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交申请。
(二)审查推荐。
1.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电子商务协会、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网商协会、生产服务业促进会,被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选定的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规定条件和第十条所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省电子商务协会、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网商协会、生产服务业促进会和被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选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完成资格初审后,把通过初审的市场主体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场主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把通过初审的市场主体名单及其申请材料送当地公安、工商、质监、药监和知识产权等部门。公安、工商、质监、药监和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及认为需要审查的事项,对申请市场主体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书面复审意见送省国资委或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公安、工商、质监、药监和知识产权等部门复审意见后,对各市场主体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将同意推荐的市场主体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确定名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审核委员会,根据市场主体的整体实力、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有关资质等情况,以及参与活动的实施方案等进行审核,同时充分考虑服务广东企业的数量或广货销售量等因素,确定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候选名单。
(四)公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通过“广货网上行”官方网站等途径,对外公示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候选名单。公示期为3天。
(五)公告。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确定为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并通过“广货网上行”官方网站等途径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万家企业”的遴选由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外经贸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质监、邮政管理等省直有关部门,或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或其进驻的并被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选定的电子商务平台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组织评审和选定,报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在“广货网上行”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战略合作电商平台选定有两种途径:
1.由组委会办公室根据活动部署向国内著名的电商平台发出邀请,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平台即成为广货网上行活动战略合作平台。
2.国内其他著名电商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向组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平台即成为广货网上行活动战略合作平台。
第十六条 在活动期内,经选定的市场主体有权使用“广货网上行”名义及其标识对外进行宣传推广,并可申请享受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奖励。其他任何机构均不得使用“广货网上行”名义及其标识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选定的活动主体以“广货网上行”名义及使用其标识对外宣传推广的产品必须是广货。
第十八条 各市场主体必须认真落实参与活动的实施方案,制定和发布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每月以网上直报等方式向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及推荐单位报送活动成效及相关数据。其中,市场主体在多个平台开设广货网店的,上报数据时须汇总各网店的数据。
第十九条 对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对未落实参与活动实施方案的市场主体,或在活动期间被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市场主体,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取消其活动市场主体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活动结束。
附表:1.广货网上行电子商务平台申请表
2.广货网上行网上商城申请表
3.广货网上行广货网店申请表
4.广货网上行万家企业申请表
相关附件: 粤经信生产〔2012〕831号附表(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