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顺德区等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税)局,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和《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现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14日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
后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纳入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项目计划、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下称“政银企合作专项项目”)。政银企合作专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式开展。
第二章 项目组织部门职责
第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是政银企合作专项的项目组织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条 项目组织部门按规定遴选中介服务机构,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后续管理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内容与责任要求。
第四条 项目组织部门负责审查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专项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采取抽查方式对各地市项目实施及完工评价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省财政厅将视情况收回、调整全部或部分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章 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职责
第五条 受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委托协议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政银企合作专项项目跟踪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专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年度经费决算和项目完成评价后的总结报告。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协助项目组织部门开展专项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和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项目组织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不得干扰或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任何项目管理费用。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发生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推荐部门职责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顺德区等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税)局,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是专项的项目推荐部门。
第十条 专项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推荐部门要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填写并签订项目承诺书,审核盖章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计划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不准挤占滞拨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部门应协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项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组织布置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收集、汇总、审核本地专项资金项目使用绩效自评资料,形成本地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现场评价工作等。
第十二条 项目推荐部门要重视项目完工评价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开展完工评价总结工作,并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完工评价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部门要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存在的真实性,及时反映、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推荐部门签订承诺书,凭项目承诺书及资金计划下达文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请款手续,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贷款利息支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的其他方面。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申请书和承诺书的内容,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项目投资计划与时间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贷款变更、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由项目推荐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真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月和7月按期如实填报《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见附件1),由项目推荐部门收集汇总后报送项目后续管理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包括:认真填写相关信息表,准备有关佐证材料,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送项目推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等。
第十八条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项目完工评价视同项目验收,是专项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要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承诺书要求及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项目完工评价总结材料(具体格式参考附件2),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核盖章后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以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为准绳,切实规范和约束有关项目管理,严禁在项目管理、评价、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牟利。如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列附件,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
2.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
相关附件: 粤经信创新〔2012〕860号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