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电机能效提升工作,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根据《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有关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开展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2014-2015年,每年现场监察重点电机使用企业300家、电机生产企业10家、电机能效补贴专项资金项目30个。其中,省节能监察中心以省监管企业为主,完成不少于20家重点电机使用企业现场监察,并派员参加部分重点地区的监察。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以本地区非省监管企业为主,完成不少于280家重点电机使用企业现场监察,具体任务分解情况见附件1。
二、监察内容
(一)重点电机使用企业监察。淘汰落后电机及高效电机使用情况。淘汰落后电机主要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淘汰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目录为依据。年耗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电能平衡测试开展情况。
(二)电机生产企业监察。生产低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产品达到高效电机能效标准规范情况;贯彻执行2012年版电机能效标准和标识情况;当年生产的低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产品和高压电动机产品达到高效电机能效标准的比例情况等。
(三)电机能效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察。项目真实性、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和范围、资金使用情况、电机实际淘汰情况、节能节电效果等。
三、工作步骤
(一)地市上报。根据企业淘汰落后电机自查情况、制定并执行淘汰计划情况、本地区电机生产企业电机生产情况,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当年开展现场监察企业名单(见附件2),并填写《电机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述表格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节能监察中心。上一年度专项监察中已开展现场监察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监察范围。
(二)确定名单。在各地上报名单基础上,省节能主管部门结合企业年度用电情况、电机生产情况确定并公布年度专项监察企业名单。
(三)现场监察。
1.每年4-6月,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开展电机生产企业现场监察。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节能监察中心选择部分重点地区开展现场监察,2014年拟对东莞、江门等重点地区开展监察。
2.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对相关企业淘汰落后电机使用情况开展现场监察,并填写《现场电机核查情况表》(见附件4),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现场监察工作。在部分重点地区开展省市联动现场监察,选择部分地市开展跨市交叉执法监察,鼓励地市开展本地区内的跨区交叉执法监察。
(四)情况汇总。根据现场监察情况,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按《淘汰落后(含基本信息不明确)电机整改期限》(见附件5)要求,明确整改期限,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填写《各地市淘汰落后电机监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于每年7月底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节能监察中心,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五)后续管理。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电机生产企业进行能效标识监督抽查;定期检查年耗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电机使用企业开展电能平衡测试情况。对仍在生产低效电机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对不按规定执行电机能效标准及使用能效标识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处理。
2.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做好相关企业整改情况的后续跟踪工作,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整改情况报省节能监察中心,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同超能耗限额标准低于30%执行惩罚性电价,向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并公开曝光。
(六)信息报送。建立省市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做好电机改造情况核查,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收集典型案例。于每年3月、6月、9月、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实施情况报省节能监察中心,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省将定期对各地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与专项培训相结合,做好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市要充分认识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对全面提升我省电机能效水平,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的重要性,认真开展本地区电机生产企业情况摸底排查和专项监察工作。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现场监察工作,对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二)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监察的组织宣传,大力支持现场监察、省市联动监察和地市交叉执法监察,各地市参加专项监察人员名单(见附件7)要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节能监察中心。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各市专项监察工作的指导和跟踪,认真组织实施现场监察工作,确保监察质量和效果。
(三)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电机能效提升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视各地电机能效提升工作进展及能效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节能监察中心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表:1.淘汰落后电机使用情况监察任务分解表
2.现场监察企业名单
3.电机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4.现场电机核查情况表
5.淘汰落后(含基本信息不明确)电机整改期限
6.各地市淘汰落后电机监察情况汇总表
7.参加专项监察人员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月6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熊卫鹏,电话:83135867,传真:020-83133335;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人:刘英博,电话:020-38835813;
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方海鑫,电话:020-83378972,传真:020-83352049,
电子邮箱:fhx@gdecc.cn)
相关附件: 粤经信节能函〔2014〕314号附表1-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