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广州市和合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等三家民爆物品销售公司变更销售许可证的通告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5-01-23     点击量: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我委依法受理广州市和合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广东安粤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现予以通告。

 

  附件:1.广州市和合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2.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3.广东安粤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121

相关附件: 二○一五年第3号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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