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科教局、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切实发挥科技政策的引导作用,根据《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14年东莞市科技项目(第三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
本批受理的项目为市社会科技发展项目。
项目的申报领域和条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中的申报指南。
二、申报程序
(一)填报
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填写申报书。首次申报的单位必须注册新帐号。
(二)审查
镇街(园区)所属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申报书后,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审查;各高等院校申报项目由各校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审查;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局在网上进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网上进行受理;市属申报单位直接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在网上审查并受理。
(三)报送
镇街(园区)所属申报单位经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须打印书面材料报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加盖意见,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市属申报单位经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须打印书面材料直接交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高等院校申报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打印书面材料直接由学校加盖意见,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申报材料,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打印书面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局加盖意见,由市卫生计生局统一汇总申报材料,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所有书面材料应按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三、申报时间
1、申报单位网上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24:00点。
2、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14年8月15日17:30分。
3、书面材料须按时送达到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所需份数详见项目申报指南),提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17:30分。
四、申报要求
各单位在申报项目前需仔细阅读市政府出台的“科技东莞”有关管理文件和资金使用规范(可在http://www.dgstb.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kj/pdfgfwj/index.htm上下载),遵循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项目立项要求:
1、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报,并具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人才基础及足够的经济实力。
2、凡经查核上年度没有真实填报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本年度一律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3、申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4、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相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不给予重复资助。
5、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达到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包括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后必须及时申请验收(评价)。申报年度之前有科技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评价)的单位,或未按时完成申请验收的项目超过立项项目总数20%的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得再继续申报市科技局的项目资助资金。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以上项目(含市配套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评价不通过)的企业,以及前三年内累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20%的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取消其往后三年申报各级财政项目资助资金的资格。
6、对于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服务业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业攻关项目、社会发展项目),项目主持人(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持人)有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最多只能申报1项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除外)有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新项目;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除外)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项目。
7、申报单位当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须自行补足,保证项目总经费投入不变。
(二)项目财务管理要求
1、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厉打击以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3、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单位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对市立项资助项目,人员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平台项目的基础建设费用支出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执行。软件开发类项目的人员工资所占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三)项目实施要求
1、要严格执行“科技东莞”工程政策的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考核指标,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2、项目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3、因故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说明情况,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
4、项目完成后,须在半年内提交验收申请。申请延期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延期申请必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
五、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发动申报,并按要求和时间统一推荐报送到市科技局。
(二)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递交其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四)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以退还。
六、联系方式
1、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2号东莞市技术博物馆1楼
联系人:谢凤娟 李桂雯
联系电话:22830056 22830059
2、业务主管科室: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交流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联系人:吴毓红、朱靖 22831341,22831342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