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市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需在合同期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近期我局发现有一部分国家、省项目实施期已到,但仍未提出验收申请。为做好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工作,现重申,需申请市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半年内提交验收申请,否则将不给予市配套经费资助。如有疑问,可咨询发展规划科崔智诚,电话22831356。请各单位抓紧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