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力资源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高评委会、省直中初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另有时间规定的,以具体的评委会通知为准。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深圳和我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待有关部门另文通知。
(二)我市中、初评委会(主要专业范围包括:高校教师、高职教师、中专中技教师、中小学教师、电子、机电、化工、农业、建筑、路桥、水利、体育、图书资料文博、档案、新闻广播、刑侦技侦)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至9月21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
(1)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2)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单独组织,或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2.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
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为:
(1)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职称外语条件
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1. 申报高级评审,需取得A级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申报中级评审,需取得B级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个别专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 文件规定的县以下企事业单位人员可免考职称外语,以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 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均需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中高级需5个科目合格,中级需4个科目合格,初级需3个科目合格。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水平)资格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
(6)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7)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8)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粤人发〔2012〕38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
(四)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培训考核,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经“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到市人力资源局验印。
(五)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论文论著条件
1. 申报高级及省直中评委评审,需提交2篇以上(含2篇)论文论著和1篇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要求在刊号为CN或ISSN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见以下第3点。
2. 申报我市中评委评审,需提交2篇以上(含2篇)论文论著和1篇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要求在刊号为CN或ISSN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若提交未发表的论文论著,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申请人在论文标题正下方和末页落款处签名,在末页由至少一名相同或相近专业具备高级、或中级资格3年以上的人员撰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推荐人对论文的评价以及“论文内容真实,本人同意推荐评审”等字样),推荐人签名,并附上推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见以下第3点。
3. 申报初级评审,需提交1份1500字以上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要求:申请人在标题正下方和末页落款处签名,在末页由至少一名相同或相近专业具备中级资格3年以上的人员撰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推荐人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情况评价以及“工作总结内容真实,本人同意推荐评审”等字样),推荐人签名,并附上推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推荐人的资格说明:推荐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中核实;若查询结果没有记录的,须按照职称确认的要求办理确认后方可推荐。
(六)答辩条件
申报我市电子、机电、化工、农业、建筑、路桥、水利、图书资料文博、档案、新闻广播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当年申报人数30%—50%的比例,在评审工作会议现场随机抽取到会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被抽取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会参加答辩,否则不进行评审表决。答辩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情况和论文内容有关的问题,答辩时间约10分钟。请有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场,否则不予参加答辩。
(七)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除从事会计、审计、统计、计算机和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外,其他在编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三、申报、审核要求和受理部门
(一)申报表格下载
申报表格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www.gdrst.gov.cn)下载中心或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网址:http://rlzyj.dg.gov.cn)“职称申办”栏目下载。
(二)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申报表格,并按照《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要求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包括学历学位鉴定证明)、计算机考试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论文论著、工作总结、职称证、奖励证书、业绩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由职称服务联络点核对原件后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核对人签名,并加盖业务公章。此外,申报人还需要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材料审查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于2012年8月31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四)主管部门材料审查要求
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五)受理申报材料的部门
今年继续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教育、体育,以及各专业高级和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除外。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请在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管理系统(http://zyjsry.dg.gov.cn/)进行网上注册后,按照《专业技术人才外网用户操作手册》申报。各专业申报材料请按以下渠道报送:
1. 申报各专业高级和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3. 申报我市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网上受理和审核通过后,在系统打印纸质申报表格,连同其它佐证材料报送各职称服务联络点(见附件1),其中:
(1)市土木建筑学会受理建筑专业的申报材料;市化工学会受理化工专业的申报材料;
(2)各人力资源分局、镇(街)科协、市中心人才市场和其它学(协)会按照工作属地或行业专业分类原则受理我市中、初级评委的申报材料。
四、评审结果和评后公示
(一)告知评审结果。按原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受理申报材料部门要及时向申报人告知评审结果。
(二)做好评后公示。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2)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要求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五、评审收费
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
格评审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高级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
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
初级评审费:每人280元。
六、其他须知事项
申报评审有关政策文件和程序可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网址:http://rlzyj.dg.gov.cn),进入“职称申办”栏目查阅。
1. 联系部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联系地址:南城区鸿福路99号
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01室
3. 联系电话:22836690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 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