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2016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6-04-12     点击量:

根据《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制定和发布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单位应满足《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即: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发展方向;

(四)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即2013年1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单次处罚5万元及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五)申请事后奖励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完工或验收时间应在《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之后,即2015年4月8日以后完工或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完工时间或项目验收报告为准)。

二、项目申报范围

具有示范推广意义,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具体包括:

(一)节能示范工程。年节能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节电量在200万度电及以上或者项目总体节能率在10%以上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未获得我市电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扶持)、能量系统优化、中央空调节能、余热余压利用、工业节水、冷热电三联供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关键节能技术与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示范项目。

(二)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包含:1、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在园区内推动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能源资源高效利用、污染物集中处理,建设园区废物交换平台,以及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统计评价和考核制度。2、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3、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5万吨/年)。4、工业废水在线循环利用(处理能力或节水量不低于2万吨/年)。5、静脉产业园及循环性服务业示范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工程。1、工业及市政污泥(处理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化工废渣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2、废弃包装物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3、城市固体废弃物、新型利废墙体材料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年)。

(四)资源再生利用及再制造工程。1、再生铜、再生铝、废塑料再生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年,废塑料可适当降低门槛)。2、废油脂资源化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年)。3、废旧轮胎再制造试点及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20万条/年)。4、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年)。5、机电产品等再制造试点及产业化项目、再制造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高端智能再制造项目。

(五)绿色供应链工程。汽车、电器电子等行业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项目,电器电子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项目。

三、奖励方式

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两种。

(一)事后奖励。对已完工的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按项目投入总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200万元。

(二)拨贷联动。对纳入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范围、已经立项但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相关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的总投资额。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5%予以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市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仍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以拨贷联动资助扶持的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自行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补贴。

单个项目只可选择上述两种资助方式中的一种,最高资助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单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示范项目。

对经市经信局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10%执行。

对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的资助扶持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资助扶持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扶持数量,可按比例调整和核定最终资助额度,直到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市经信局自公布申报指南之后,全年全天24小时通过网上受理企业申报。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完工后均可登录“智造东莞”网站(http://im.dg.gov.cn)注册(如已注册,可忽略),在线填报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详见附件2);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附件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建设实施方案;

(4)若项目由第三方建设或施工则需提供项目实施合同;

(5)属于重大项目的还须另外提供立项批复或备案表;

(注:申请拨贷联动资助方式且尚未实施的项目在申请立项阶段只需填写和提交上述1-5的材料;立项通过批复并列入项目资助计划后,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或完工验收申请时,先补充更新上述资料,然后再填写和提交下述6-10的材料。)

(6)项目投入明细表(详见附件3)和以下证明材料:

a.项目相应开支发票的复印件(请对照《项目投入明细表》的顺序来提供);

b.项目相应支出凭证的复印件(请对照《项目投入明细表》的顺序来提供);

c.项目相应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请对照《项目投入明细表》的顺序来提供);

(7)企业自行申请贷款的项目还须另外填写《贷款及付息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4)和与有关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8)项目设备或系统运行全流程实景相片(不少于5张);

(9)项目验收报告;

(10)其他材料。例如:围绕《申请表》中“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所提交的佐证说明材料(企业可自行选择提供)。

(注:①申请事后奖励方式资助的项目须一次性提供上述全部资料;②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后上传。)

2、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通知企业在线打印全部申请表、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按顺序汇编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镇街经信部门出具意见及公章后,报送到市经信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3、汇总资料。市经信局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登记汇总,每半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一次集中评审。

五、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事后奖励资助方式审批流程:

(1)市经信局委托市科协组织专家对项目先进行集中评审,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筛选出一定数量的优质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阶段,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派员参加。

(2)现场核查评估主要围绕原件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项目是否属于资助范围、项目实际投入和完成情况、项目实现节能、循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利用等情况等开展检查,并出具完工验收认定意见。

(3)市科协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同步对开展现场核查的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有关投入和费用实际开支,出具审计报告,在相应发票和付款凭证上加盖审核专用章。

(4)市经信局根据集中评审、完工验收认定和财务审计结果拟定项目扶持数量及金额并形成项目资助计划。

(5)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6)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7)市政府批准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项目实施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5),市经信局组织工作人员在项目投入原始凭证上加盖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贴专用章,收回《项目实施责任承诺书》。

(8)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2.申请拨贷联动资助方式审批流程:

(1)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均可在线填报申请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的拨贷联动资助方式。

(2)市经信局委托市科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筛选出一定数量的优质项目。

(3)评审通过后,经征求意见、公示和形成项目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实施后,由市经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及《项目实施责任承诺书》,并推荐给经批准或认定的试点银行,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若立项项目未能获得银行贷款,可在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完工评价)后,以事后奖励形式资助。

(4)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期支付利息之后,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及时在网上补充更新相关资料后,向市经信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由市经信局于次年初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期内实际已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进行审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资助比例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与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5)项目完工达效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和补充更新相关资料,市经信局根据验收结果清算资助额。项目在申报时预计完工时间(含经市经信局批准调整后的时间)到期后6个月内,未通过验收的,视同项目承担单位自动放弃请款,不再拨付专项资金余款。

六、联系方式

单位: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科室: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电话:21689015、26988212

七、附件

1、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2)

3、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3)

4、项目贷款及付息情况明细表(附件4)

5、项目实施责任承诺书(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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