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2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3〕248号),现将我市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年检的企业范围
已领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2012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8)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9)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月度销售情况),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月度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10)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11)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12)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2.水上加油站
(1)2012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船舶检验证书簿;
(5)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6)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7)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月度销售情况),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月度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8)岸基加油站需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9)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10)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2012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月度销售情况),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月度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2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三)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12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月度销售情况),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月度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6.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油库基础设施在2012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8.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三、年检时间
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
四、年检工作程序
1.今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工作继续委托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有关年检资料及电子表格可到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复制,还可登陆市经信局网站(
http://dgetb.dg.gov.cn/)和市能源协会网址(
www.dgeia.com)下载。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盛稳,谢娟
联系电话:22385077
地址:东莞市莞太路南城段23号鸿禧商业大厦(原海关斜对面)11楼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2.企业所提交年检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可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3.年检登记表(必须电脑填写、打印)和有关年检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规格一式两份装订成册,连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和年检登记表、企业信息汇总表电子版一起交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带同所有证照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4.企业如不能按时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报告。
5.批准证书变更工作与年检工作不同时进行。如需办理批准证书变更,请另行提交变更材料。
五、不符合条件企业处理方式
1.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在年检工作结束后,由省经信和信息化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3.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市经信局联系人:李英尧,电话:2223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