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大企业(集团),根据市有关工作布置,我市将开展新一批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评分标准
(一)纳入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或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在我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含房地产企业以及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
2. 在我市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 诚信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分标准
根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分,评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纳入培育范围。
1.现有企业评分标准
(1)经济规模(40分)。按照5年内(以认定年度作为基期,下同)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和超100亿元两个目标档次分别设立入选标准。申请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申请纳入超10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
(2)发展能力(30分)。有一批新建、扩建、技改技创的重大项目或联合重组对象作为支撑。按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企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企业的重大项目或重组对象在5年内可新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纳入超100亿元培育范围企业的重大项目或重组对象在5年内可新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
(3)经营效益(20分)。近两年企业利润或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5%(占10分);近两年企业纳税总额(不含关税及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占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比例不低于2%(占10分)。
(4)领军人物(10分)。企业领军人物有强烈的改革意识、锐意进取的敬业精神、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增减分数标准
(1)各项指标达到最低标准的得满分。
(2)高于标准10%以内的增加该项分数的10%,高于标准10%(含10%,下同)-20%的增加该项分数的20%,高于标准20%-30%的增加该项分数的30%,最高增加该项分数的30%;低于标准10%以内的扣减该项分数的10%,低于标准10%-20%的扣减该项分数的20%,低于标准20%-30%的扣减该项分数的30%,低于标准30%以上的,该项不得分。
(3)根据企业制定的《实现培育目标发展计划书》,在“十二五”期间,提前实现培育目标的,给予加分。其中,提前1年的,加3分;提前2年的,加5分。
(4)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加5分。
(5)企业组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企业工程中心的,加5分。
(6)企业具有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加3分;以在我市注册的公司名义成功上市的,加10分。
(7)企业获得国家级名牌名标的,加5分;获得省级名牌名标的,加3分。
(8)企业为我市进出口50强、出口50强、进口50强其中之一的,加5分(不重复加分)。
(9)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民营500强企业其中之一的,加3分(不重复加分)。
(10)企业领军人物近3年曾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含荣誉市民)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申报材料
企业对照以上标准和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的企业登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dgetb.dg.gov.cn)“最新公告”栏目下载相关申报表格。申报材料按以下所列顺序提供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申请表和企业简介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2010-2012)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新建、扩建、技改技创、联合重组等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企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未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证明》,其中迁建、扩建、技改项目需依法提供项目的环评文件批复意见;
(六)实现培育目标发展计划书(主要包括5年内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计划达到的目标,以及各年度企业发展规划);
(七)企业领军人物情况介绍;
(八)企业简介(不少于600字);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镇(街)、园区受理时间:9月2日至9月20日(节假日除外);市经信局受理时间:9月16日至10月11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未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凡符合入选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生态园经发局提出申请。
2.初审。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生态园经发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经所在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公章。
3.复审。申报材料经初审后,由企业于10月11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包括待查验的资料原件)报市经信局进行复审。
市经信局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单位地址:南城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联 系 人:李冠华
联系电话:22235755
邮箱地址:jjyxk@d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