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省级 2023 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服函〔2023〕21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重点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
(一)我市入选省商务厅公布的“广东会展项目百强”的会展项目;(二)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或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3千平方米的会展项目。
二、申报受理部门和时间
(一)受理部门:东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33号3楼),咨询电话:22818670、23192970。
(二)受理时间:即日起受理,请各单位按《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提交纸质材料,每页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星期一),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它事项
(一)对于一年举办多届的会展项目,每届展会可视为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会展项目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申报。
(二)当符合条件项目拨付资金超出省商务厅下达总金额时,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本次专项资金申报,参照《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执行。对于党政机关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或需商务部审批但未经批准等违规举办的展会活动,不可申报该专项资金。已获得其它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六)如资金有剩余,将剩余资金调剂给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的其他有资金缺口的项目中使用。
(七)本方案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省级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的实施方案.zip
东莞市商务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