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号),我局制定了《东莞市首店经济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点击查看:《东莞市首店经济认定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东莞市首店经济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办〔2021〕25号,下称《若干措施》),为深入推动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首店是指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满足一定功能首次开业,体现品牌形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旗舰首店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覆盖品牌主流产品,综合体现理念、文化、产品、服务等品牌形象的品牌首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功能首店是指为满足品牌产品的概念展示、顾客体验、商品定制、商品销售等特定或几种功能而开设的品牌首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品首发首秀是指品牌新品在一定地域的市场范围首次上市的活动。
第七条 首店根据品牌分类,具体分为国际品牌首店、本土品牌首店;根据区域范围分类,具体可分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下同)首店、华南首店(广东、广西、海南三省,不包含澳门和香港地区,下同)及东莞首店。
第八条 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本土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首店和新品首发首秀主要围绕零售住宿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
第十条 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的认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质量控制、引领带动,突出城市特色,兼顾行业分布特点。
第十一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根据《若干措施》相关规定,具备申报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首店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为首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在东莞开业,且至申报日持续经营满6个月。其中,非法人企业的品牌门店转为企业法人,传统门店(标准店)改造升级为旗舰首店或品牌首店视为开业。
(二)申请认定为首店应符合以下评价标准:
按照首店评价体系(附件1)进行评价,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第十三条 新品首发首秀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首发时间在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2、产品国内首发地应在东莞;
3、产品品牌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4、产品已经具备上市条件,上市时间距离新品发布后不超过3个月。
(二)申请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应符合以下评价标准:
按照新品首发首秀评价体系(附件2)进行评价,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为首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店认定申请表(附件3);
(二)首店评价佐证资料(附件4);
(三)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加盖公章,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品首发首秀认定申请表(附件5);
(二)新品首发首秀评价佐证资料(附件6)。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
1、申报主体填报申报材料,并按顺序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至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2、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在附件3、附件5相应栏目填写推荐意见后,送东莞市商务局。
3、东莞市商务局市场科受理申报材料。
(二)评审
东莞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或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照首店评价体系进行评审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复核
东莞市商务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
(四)征求部门意见
申报主体经复核达标后,东莞市商务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示
经评审符合认定条件,复核无异议,且市相关职能部门无不同意见的,由东莞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www.dgboc.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认定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东莞市商务局认定,并正式公布名单,颁发相应的认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东莞市商务局负责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认定的统筹指导工作。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申报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应守法诚信经营,并落实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依规,立足事实,从严把关,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已认定的首店、新品首发首秀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等现象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相应认定,并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第二十条 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形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1-115。
附件1
首店评价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及分值 | 指标说明及分值 |
市场力 20分 | 上市时间 4分 | 同类型商店在东莞首次开业,0或4分。(于当年首次开业且在营计4分,否则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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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创立时间 4分 | 品牌创立时间,1-4分。(30年及以上得4分,15年以上得3分,5年以上得2分,低于5年得1分) |
雇员人数 4分 | 品牌在中国内地雇员人数最多企业的参保人数,1-4分。(200人以上得4分,雇员人数100-200人得3分,50-100人得2分,50人及以下得1分) |
品牌影响力 4分 | 品牌影响力,1-4分。(国际国内行业领袖级品牌得4分,品牌影响力高得3分,品牌影响力一般得2分,品牌影响力差得1分) |
上市区域 4分 | 商店能体现品牌在全球、或亚洲、或中国内地、或华南、或东莞一定区域市场的代表性,1-4分。(全球首店或亚洲首店4分,中国内地首店或华南首店3分,东莞首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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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力 30分 | 商品代表性 5分 | 品牌首店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 1-5分。(商品市场影响力强且具有代表性5分,市场影响力中等且基本满足首店功能3分,市场影响力弱、缺乏代表性但满足首店功能2分,否则1分; 商品品种对当前主要商品线的覆盖率超过50%,额外增加1分; 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备概念、体验、定制功能之一的,额外增加1分) |
环境匹配度 15分 | 商店所处商业环境的成熟度,1-5分。(所入驻商圈商业成熟度高5分,成熟度中等3分,成熟度低1分) |
经营环境与首店定位功能的满足程度,1-5分。(店铺环境品质高且具备首店功能5分;经营环境品质中等3分;经营环境品质一般,基本满足首店功能1分) |
经营面积,0-5分。(大于或等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倍,5分;面积为同行业1-2倍,4分;面积为同行业0.6-1倍,3分;否则0分) |
商品质量特性 10分 | 经营商品品牌质量特性的表现力,3分。(品牌质量强3分,品牌质量一般2分,品牌质量特性表现差1分) |
品牌质量特性的市场传播力4分。(品牌市场传播力强4分,品牌市场传播力一般3分,品牌市场传播力弱1分,主流媒体有负面新闻0分) |
品牌质量特性顾客感知度,3分。(顾客对商品满意度高3分,满意度中等2分,满意度一般1分,消费投诉较多0分) |
创新力 30分 | 标识与设计 10分 | 商店主要功能空间应有明显的品牌标识,0-3分。(店铺主要功能空间具有特色化辨识度高的品牌标识3分,品牌标识的辨识度一般2分,品牌标识辨识度低1分,无品牌标识0分;具备旗舰首店、功能首店独特品牌标识的,额外增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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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主要功能空间应有品牌理念、文化、承诺的宣传和告知,0-3分。(具有详备理念宣传和告知3分,品牌理念、文化和承诺宣传一般的2分,不具备的0分) |
商店设计和装潢与品牌的匹配度,1-4分。(商店场景设计和装潢品质高,采用先进技术/新型环保材料4分,场景设计和装潢品质高,3分;场景设计和装潢品质中等2分,品质低1分;商店设计和装潢具有独特的设计语言和艺术美感,构建值得打卡的门店场景,额外增加1分) |
产品领先性 8分 | 商品或服务质量主要指标的领先性,0-2分。(商品或服务具有行业领先性2分,基本具有且基本满足领先性1分,不具备领先性0分) |
时间维度质量领先的一惯性,1-3分。(产品发布时间早于其他店铺或其他区域店铺3分,产品发布同其他店铺或其他区域持平2分,否则1分) |
横向维度所有品牌商品质量领先的普遍性,1-3分。(同批上新产品为优选产品3分,同批产品为一般及以上的产品2分,否则1分) |
新品经营性 8分 | 新品经营应达到一定比例,并与首店定位相匹配,1-5分。(新品经营占比50%以上5分,新品经营占比30%以上3分,新品经营占比10%以上1分) |
代表品牌进行或计划进行与首店覆盖区域一致的新品发布,0-3分。(每年进行/计划进行2次或以上新品发布的功能首店3分,每年进行/计划进行1次新品发布的功能首店2分,从未进行或计划进行新品发布的功能首店0分) |
顾客评价 4分 | 顾客对产品或服务创新满意度,0-4分。(对产品或服务创新满意度高3分,对产品或服务创新基本满意2分,对产品或服务创新满意度低的1分,对服务或产品创意不满意的0分) |
服务力 20分 | 规范制度 5分 | 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制度的制定和发布,1-2分。(有完善的服务制度2分,有基本服务制度1分,无服务制度1分) |
服务制度的执行,1-3分。(服务制度执行良好3分,服务制度执行一般2分,未按照服务制度执行1分) |
员工及培训体系 5分 | 服务工作组织配备,0-1分。(具备工作组织配备1分,未有工作组织配备0分) |
对员工服务素养的培训培养,1-2分。(具备上岗前及定期组织员工培训2分,基本具备员工培训培养1分) |
对员工服务能力和效果的考核,1-2分。(具备完整员工服务能力和考核体系2分,基本具有员工服务能力和效果考核体系1分) |
服务设施 4分 | 商店顾客休息、试样、卫生等服务设施配备和运行,1-2分。(商店服务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2分,设备基本齐全1分) |
客户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1-2分。(拥有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服务信息系统2分,具备客服服务信息系统或正在建立客户服务信息系统1分) |
公共关系 6分 | 顾客权益保护,0-2分。(顾客权益保护良好且拥有售后体系的2分,顾客权益保护一般或基本满足顾客权益保护的1分,顾客权益未能妥善维护的0分) |
市场关注度和好评度,0-2分。(市场关注度与好评度高2分,中等1分,关注度与好评度低0分) |
顾客对服务的满意度,0-2分。(顾客对服务满意度高2分,满意度一般1分,基本不满意的0分) |
附件2
新品首发首秀评价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及分值 | 指标说明及分值 |
上市状况 10分 | 上市时间 3分 | 具备上市条件,即将上市的产品; 或者上市时间在一年内的产品,0或3分 |
新品首发首秀 3分 | 产品国内首发地应在东莞,0或3分 |
产品代表性 4分 | 产品为品牌的主流产品,对该品牌具有代表性,0-4分 |
产品品质 40 分 | 技术创新性与领先性 15分 | 产品生产材料、技术和工艺,或提供服务的材料、技术、工艺具有根本性的创新,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明显的领先性和趋势代表性,5-15分 |
功能创新性与领先性 15分 | 产品的功能、外观,或服务的功能、表现方式具有根本性的创新,在同类产品市场具有明显的领先性和趋势代表性,5-15分 |
质量领先性 10分 | 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0或3分 |
产品质量检测和服务质量评价主要指标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明显领先性,3-7分 |
市场认可度 40 分 | 消费者认可度 25分 | 消费者对新产品的关注度或期望程度,2-5分 |
新产品的市场欢迎程度(市场预期销售或实际销售情况与同类产品的比较),3-10分 |
消费者对新产品的美誉度,0-10分 |
同业认可度 15分 | 同业(含上下游、竞争者)对新产品的关注度或预期,2-5分 |
同业(含上下游、竞争者)对新产品的美誉度,0-10 分 |
绿色属性 10 分 | 资源节约 2分 | 新产品全生命周期达到资源节约的程度,0-2分 |
环境友好 2分 | 新产品全生命周期与环境的友好程度,0-2分 |
健康安全 6 分 | 新产品全生命周期对人的健康安全的保障程度,0-6分 |
附件3
首店认定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递交时间:
东莞市商务局 印制 首店认定申请表 |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信息 |
项目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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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话 |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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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首店类型(单选) | □国际品牌首店 □本地品牌首店 |
□中国(内地)首店 □华南首店 □东莞首店 |
□旗舰首店 □功能首店 □品牌首店 |
品牌业态类型 | □零售 □餐饮 □住宿 □文体娱乐 □生活服务 □其他(需自填) |
品牌信息 |
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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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创立地(国家/城市) |
| 品牌创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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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实体店数量(家) |
| 已主要进驻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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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注册资本金(元) |
| 大陆雇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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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注册状态 | □完成注册 □已申请注册 □未备案 |
商标注册号码(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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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门店信息 |
品牌门店营业执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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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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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商业体(街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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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含商户楼层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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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开业时间 |
| 门店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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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在东莞市已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 □是 □否 |
是否为改造升级门店 | □是 □否 |
非法人企业转企业法人 | □是 □否 |
申报单位申明 | 本单位自愿申报认定品牌首店,承诺所填资料及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单位认定资料,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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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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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首店评价佐证材料
一、门店与品牌企业的关系证明
投资人信息、隶属企业信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委托授权合同等方面资料
二、评价体系佐证材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及分值 | 佐证材料 |
市场力 | 上市时间 | 同类型商店在东莞首次开业自证材料(入驻商业设施运营单位证明,含有自开业日至申请日正常营业的时间信息,并加盖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公章、官网截图、新闻报道等) |
品牌创立时间 | 品牌发展历程等自证材料 |
注册资金总额 | 品牌在中国大陆所注册企业的最高注册资金(如为美元,按申报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雇员人数 | 企业参保人数的自证材料 |
上市区域 | 品牌为中国内陆首店、华南首店、东莞首店的自证材料 (官网截图、新闻报道等) |
经营力 | 商品代表性 | 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自证材料(新闻报道、经营商品线等) |
环境匹配度 | 装修合同 、租赁协议(含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等信息)等;店铺经营环境实景照片或影像资料等 |
商品质量特性 | 主流媒体正面新闻报道、宣传稿件复印件等 |
创新力 | 标识与设计 | 品牌标识、品牌理念、场景设计相关资料,实景照片或影像资料等;场景设计采用先进技术/新型环保材料证明材料等 |
产品领先性 | 年度上新产品及时间领先性证明材料(内部上新部署等) |
新品经营性 | 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代表品牌新品发布自证材料(新品发布宣传物料副本、新闻报道等) |
顾客评价 | 消费者满意度调研相关资料、大众点评截图等 |
服务力 | 规范制度 | 提供服务规范制度相关体系文件示例或照片、截图等 |
员工及培训体系 | 提供员工培训相关体系文件示例或照片、截图等 |
服务设施 | 顾客服务设施相关照片;客户服务信息系统截图等 |
公共关系 | 消费者服务满意度调研相关资料、大众点评截图、新闻报道等 |
附件5
新品首发首秀认定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递交时间:
东 莞 市 商 务 局 印制
东莞市新品首发首秀认定申请表 |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信息 |
项目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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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话 |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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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信息 |
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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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创立地 (国家/城市) |
| 品牌创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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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业态类型 | □零售 □餐饮 □住宿 □文体娱乐 □生活服务 □其他(需自填) |
产品发布信息 |
产品发布机构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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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布机构营业执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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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布机构详细地址(含楼层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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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布机构登记注册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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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布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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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布时间 |
| 产品发布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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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计划上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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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申明 | 本单位自愿申报认定品牌首店,承诺所填资料及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单位认定资料,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东莞市商务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新品首发首秀评价佐证材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佐证材料 |
上市状况 | 上市时间 | 新品即将上市(官网新闻截图、企业内部上市计划资料等) |
新品首发首秀 | 新品国内首发地在东莞(官网新闻截图等) |
产品代表性 | 新品为具有代表性的主流产品(官网新闻截图等) |
产品品质 | 技术创新性与领先性 | 新品生产材料、技术和工艺领先性证明材料(专利技术、新型材料应用等) |
功能创新性与领先性 | 新品的功能、外观领先性证明材料 |
质量领先性 | 新品质量领先性证明资料 |
市场认可度 | 消费者认可度 | 主流媒体正面新闻报道、宣传稿件复印件等;消费者满意度调研相关资料等 |
同业认可度 | 行业内对新品的关注文章复印件或截图等 |
绿色属性 | 资源节约性 | 新品全生命周期资源节约相关设计证明资料 |
环境友好性 | 新品全生命周期环境友好相关设计证明资料 |
健康安全性 | 新品全生命周期对人的健康安全的保障相关设计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