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号),我局制定了《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东莞市首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号),为推动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2021年首店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首店首发经济发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需取得东莞市商务局的相关首店或首发首秀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而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形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对象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东莞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东莞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的独立法人性质各类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落实首年不超过3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政策。
第十条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内申报对象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同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申报、初审、上报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首店引进奖励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2.如本年度(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认定的各类首店(不含门店升级产生的旗舰首店和功能首店)超过50家,该申报首店按首店评价体系的得分需在前50名之列。
(二)支持标准
1.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首店: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100万元奖励;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给予30万元奖励;
(3)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给予20万元奖励。
2.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首店: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50万元奖励;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给予15万元奖励;
(3)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首店门店装修补助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3.门店的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总费用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装修实际支付部分的40%予以支持:
1.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2.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
3.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首店租金减免补助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辖区开设的,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的各类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3.2021年2月10日后开业,截至提交申报材料时,营业时间不少于12个月;
4.自开业时间起算,前12个整月门店营业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税)。
(二)支持标准
1.自开业时间起算,对品牌企业前12个整月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的品牌首店企业,只可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减免。
第十四条招引企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
1.招引的品牌门店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首店;
2.与品牌首店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二)支持标准
1.成功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20万元奖励;
2.成功招引一个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6万元奖励;
3.成功招引一个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的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的东莞首店,给予4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招引企业装修补助
(一)支持对象
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
1.招引的品牌门店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首店;
2.招引的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不包含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首店);
3.与品牌首店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4.招引企业给予品牌企业装修补助或承担品牌企业的装修费用超过项目总装修费用50%。
(二)支持标准
按招引企业实际支持费用的20%予以支持:
1.招引对象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2.招引对象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
3.招引对象为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首发首秀扶持
(一)支持对象
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企业:
1.企业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
2.新品发布活动被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
(二)支持标准
对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品牌门店升级补助
(一)支持对象
我市辖区内门店进行改造升级,经东莞市商务局认定为旗舰首店或功能首店:
1.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
2.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3.2021年2月10日后重新开业,截至提交申报材料时,营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品牌门店的升级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标准
门店经过改造升级成为的旗舰首店或功能首店,只能申请本条奖励项目,不可申请其他首店奖励项目。按照门店改造升级总的装修费用(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中企业实际支付部分的40%对企业予以支持,国际知名品牌首店按最高80万元、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按最高40万元给予补助。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号)精神,落实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东莞市商务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的原则,组织审核相关申报项目。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对项目采用先到先得、择优支持或按比例进行支持等办法。对于特殊情况,可由东莞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审议资金拨付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十九条 由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由东莞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对象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东莞市商务局按程序申请拨付。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一级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对象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自处理之日起5年内取消本项目下的资助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严格项目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4.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