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第47号令和第48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2021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压减比例为6.1%。主要变化: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附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pdf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