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21年“乐购东莞”总体工作方案》(东商务〔2021〕77号),我局制定了《东莞市2021年“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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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21年“乐购东莞”
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部署,为全力催生市场新动能,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2021年度将持续开展“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21年“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具体执行内容,根据《2021年“乐购东莞”总体工作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原则上重点支持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和行业(商)协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原则上用于2021年业务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消费复苏。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本项目项下的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且在取消申请资格的期间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东莞市商务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审定资金设立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计划;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提出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申请;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根据市政府要求,下达部门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
第十一条 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东莞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商)协会、企业举办“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
(一)支持对象
1.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镇两级的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等(商)协会。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3.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且2020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2020年纳入统计的含税营业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
1.支持上述对象在2021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与“乐购东莞”相关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经报备东莞市商务局,符合申报条件的,对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家全年最高补助2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协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1.2021年前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且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
2.工业企业在2021年新设立的批发企业,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且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批发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于2021年前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且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若其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增长10%-20%(含20%),对超出10%以外的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支持0.5万元;若其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增长20%-40%(含40%),对超出10%以外的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支持0.55万元;若其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增长40%以上,对超出10%以外的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支持0.6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工业企业在2021年新设立的批发企业,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且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批发业企业,予以支持。若该批发业企业的控股股东非高新技术企业,对批发企业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超出3亿元以外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支持0.5万元;若该批发业企业的控股股东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其2021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超出3亿元以外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2021年“乐购东莞”总体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落实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总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十六条 东莞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东莞市商务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东莞市商务局拨付。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东莞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自处理之日起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申请支持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自处理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现任工作人员报送。
3.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4.严格项目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5.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6.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