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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今日对“非诚勿扰”再审案举行听证会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4-20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思博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
4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非诚勿扰”商标侵权再审案件举行听证会。4月7日,广东高院曾就涉案当事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珍爱网)及金阿欢在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组织三方进行了质证。
该案合议庭由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以及邱永清、肖海棠法官组成。
今年1月初,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均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分别以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对于“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相关标识的使用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起所使用的服务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并不相同或类似,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不侵犯金阿欢注册商标权等理由,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请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分别委托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马翔(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刘虹环、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代理人;被申请人金阿欢委托肖才元、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代理人。
再审审理期间,合议庭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一、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该问题具体分为如下两个层次:1.结合电视行业要求和现状,分析当前电视节目名称的一般属性,并回应电视节目名称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商标性使用;2.该案中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二、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该问题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问题:1.江苏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上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类似;2.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近似,并综合分析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3.江苏电视台对该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存在正当性。三、珍爱网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表示异议。
知产力了解到,江苏电视台在再审阶段共提交了34份证据,包括有关公证材料、与该案争议焦点有关的类似判例及报纸、期刊的检索报告等,主要为证明江苏卫视将“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在电视上播放,属于“电视播放”服务,与被告金阿欢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不相同或类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珍爱网共提交了4份证据,主要包括其在第45类服务上注册的“珍爱网”相关商标,以证明其在实际使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金阿欢共提交了10份证据,主要包括相关公证书及媒体报道等,主要证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珍爱网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截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知产力将持续予以关注。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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