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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东莞”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又有新变化啦!有意见赶紧提

来源:公众号[链科网]     发布时间:2017-05-22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公众号[链科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新的一周又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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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重点内容

。。。。。。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单位将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市财政资金资助范围包括仪器设备、基础建设、人力资源成本、能源材料费等直接费用支出。人力资源成本(包括人员费和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发展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平台、商贸流通专项资金及物流专项资金项目的基础建设费用占支持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书》及有关规定执行。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十五条 立项制项目及竞争性分配事后奖补项目,实际投入低于合同投入50%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实际投入不足合同投入85%的,按项目实际投入占合同投入的比例计算财政资助额度,超出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项目主管部门需同时在合同中(项目书)明确该条款)。对于拒不退回的,取消3年内市级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及不予推荐申报上级财政资助资金,并由主管部门继续通过行政、法律途径追索。对于完成了项目相关技术、经济等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义务,确因客观因素导致投入低于合同约定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合理的,结余资金在结题验收当年由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继续投入的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于立项制项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而市财政资助资金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15%的部分,可在结题验收当年及下一年由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继续投入的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需审核经费支出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经费支出归集整理工作。其中:人员工资经费支出应记录好每名人员每月计提的项目工资数额;其余经费支出应记录好每一笔支出的时间、记账凭证字号、票据(发票、财政性收费票据、进口报关单等)号、支出金额等信息。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自行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做好审核工作,在支出票据原件的正面加盖“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印章,以作为下一项目支出时部门复核该票据其余支出的依据,避免重复资助同一笔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应建立一般项目抽查、大项目必查的制度。对市财政资助金额少于3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单个项目,每年抽查的比例应不低于10%。对市财政资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含本数)的单个项目,及两年内累计受资助金额不少于8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一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评审和验收、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核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注意咯

此稿为征求意见稿,最终定稿还要以财政局最终发文为准呦!!

以下为通知原文,点击阅读原文可以下载附件


关于征求《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相关精神及我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 2013 〕 23 号)进行了修订,初步形成了《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办法的科学性,现将《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请在 2017 年 5 月 25 日前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qiyeke@163.com 


附件 1 :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2 : 修订说明


东莞市财政局

201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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