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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28     点击量: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规范》出台的背景

  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3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配套下发了《办法》实施的《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督促我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相关主体落实责任,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后实施。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对鼓励食品销售者主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按要求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频次、施行日期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与明确。主要如下:

  一是鼓励通过“粤商通”食品安全自查。省市场监管局已针对不同食品销售者的主体业态特点,在“粤商通”提供了入口、嵌入了各有侧重的食品安全自查指引,以帮助食品销售者更加规范地开展自查。因此,《通知》鼓励食品销售者通过“粤商通”开展定期食品安全自查并提交报告;鼓励通过“粤商通”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检查。

  二是进一步落实警示主体责任。要求网络经营酒类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线上经营活动页面显著位置持续显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语;对订单支付人提交的含有酒的订单,在支付前提示“本订单含酒,如需继续支付,请您确认已成年并承诺真实。”并由订单支付人勾选承诺。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店等非面对面即可完成销售行为的设备设施应参照上述要求落实。

  三是细化了监督检查结果公开要求。为统一食品销售者对《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的理解与执行,《通知》明确监督检查处理结论为“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或者“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涉嫌违法违规,建议立案查处”的,食品销售者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四是细化了监管频次要求。在《办法》的基础上,《通知》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销售者不同的风险等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频次要求。并参照明确了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等与食品销售相关主体的监管频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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