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评选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2-11-06     点击量:

粤科函政字〔2012〕1554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激励广大科技管理系统干部职工深入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科技工作,10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评选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29号,见附件),决定差额遴选表彰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100个和先进工作者80名,其中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5个(含深圳市1个)、先进工作者4名(含深圳市1名)。为全面做好我省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候选工作,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处级(含)以下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公共服务机构等。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内作出新的特别突出贡献,可以参与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

  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工作者,不可重复推荐。推荐先进工作者时,原则上推荐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基层工作人员。

  三、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

  各地市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的评选工作按以下时间结点按时报送材料,深圳市自行组织上报科技部:

  (一)2012年11月13日前,报送本地区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初审材料,具体包括:《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5)。初审上报时,上述所有材料仅需各报送1式1份,在附件3、附件4“推荐审核意见”栏需加盖各级管理部门公章。

  (二)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纸上报,审批表等可到科技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most.gov.cn,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通过电子邮箱liusw@gdstc.gov.cn报送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三)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照片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并请注明单位、姓名等信息。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评选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29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刘世伟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省科技厅信息大楼1303房(邮编:510033)
  联系电话:020-83163910
  传真:020-83548334
  Email:liusw@gdstc.gov.cn

广东省科技厅
2012年11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评选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科技厅(委、局):

  近年来,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进自主创新,为促进科技事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倡导改革创新、团结奉献精神,激励广大科技管理系统干部职工深入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科技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处级(含)以下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公共服务机构等。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五年内作出新的特别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80名。

  2.推荐名额: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130个,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99名(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工作业绩突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科技在支撑引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坚持改革创新,科技管理水平较高。围绕科技创新管理新要求,坚持因地制宜,认真总结科技管理实践经验,勇于探索科技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不断创新科技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成绩显著。

  3.领导集体团结和谐,凝聚力强。单位领导班子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作风民主,富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社会形象及信誉良好。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

  4.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工作条件保障情况较好。

  5.近三年内曾获得本系统或本地区先进集体荣誉。

  6.近五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

  (二)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爱岗敬业。热爱科技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好,科研管理能力强,勇于开拓进取,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业绩突出。在科研管理、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急难险重的工作中表现突出。

  4.作风优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热心服务,勤奋工作,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从事科技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6.无违法违纪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科技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评选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并于2012年11月20日之前,报送本地区评选推荐的集体、个人有关材料。

  3.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对象后,于2012年11月底前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后,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地方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方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停止该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初审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2年11月20日之前报送,初审材料包括:省级评选工作机构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业绩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以内,可另附页。正式推荐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2年12月20日之前报送,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5)。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分为推荐对象综合表现、主要突出事迹两部分,字数控制在2000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照片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并请注明单位、姓名。

  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纸上报,一式6份。审批表等可到科技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most.gov.cn,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通过电子邮箱zts_kpc@most.cn发至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人才与科普处。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联合成立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徐静  初国刚  吴英
  联系电话:(010)58881772、58881781、58881760
  传    真:(010)58881766
  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政编码:100862
  电子邮箱:zts_kpc@most.cn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  话:(010)84233475
  传  真:(010)84233475

  附件:1.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表
     3.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  技  部
2012年10月25日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关于征集应对气候变化技术信息的通知

下一篇:2012年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公示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经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经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