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及其工作站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2-12-25     点击量:

粤科函农字〔2012〕17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农业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行动推进广东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粤科农字〔2010〕149号)和《关于学习贯彻刘昆副省长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的函》(粤农函〔2012〕101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和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深入推进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和科技创业行动,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人才支撑,省科技厅和省农业厅决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及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派员认定条件

  本次认定的特派员为个人特派员。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且具备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 身体健康并热心服务我省农村和农业科技及产业发展;
  (二) 掌握农业及相关技术和成果,熟悉农产品市场信息;
  (三) 具有较丰富的农村基层工作经验,有相对固定的科技服务对象或区域;
  (四) 在农业科技服务和科技创业方面成绩较为突出。

  二、工作站认定条件

  愿意从事农业科技服务且具备如下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社
  (二) 从事农业及其相关产业且经营顺利;
  (三) 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示范方面成绩较为突出;
  (四) 能协助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三、认定程序

  (一) 填写材料:特派员填写附件1,工作站填写附件2,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 审核推荐: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科技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推荐;
  (三) 报送认定: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将审核后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省农业厅按照相关条件认定并下发认定通知;
  (四) 颁发证书。省科技厅和省农业厅共同颁发特派员证书和工作站证书。

  四、特派员及工作站的任期

  特派员及工作站任期为3年。届满后需重新认定。

  五、对特派员及工作站工作的支持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特派员和工作站:

  (一) 获取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和农业科技成果;
  (二) 共享农产品市场及其它相关农业信息;
  (三) 开展农业和科技领域的计划项目申报和立项;
  (四) 开展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应用试点。

  六、申报截止时间

  2013年1月20日。

  七、报送地点

  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shens@gdstc.gov.cn和(nytyin@foxmail.com);纸质版材料请邮寄或送交到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邮编:510033)。

  八、联系方式

  (一)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沈  思, 020-83163902

  (二)省农民专业合作推广中心
  银仲智,020-37288575

  附件:1.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申请表
     2.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请表

省科技厅 省农业厅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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