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高字〔2013〕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鼓励和引导全省高新区更好地实现其战略定位,推动高新区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辐射引领区域创新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广东提供有力支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技厅联合省有关单位,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1年度建设绩效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版)。
二、考核对象
(一) 高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 高新区,包括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
三、考核形式
考核工作采取高新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自评、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方式进行。
四、具体安排
(一) 自评。各高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和高新区按考核办法要求,完成考核年度高新区考核数据、信息搜集及自评工作。
(二) 考评。考评工作分为资料审查和实地抽查两个环节。资料审查环节由高新区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环节由考核工作组结合自评材料的审核情况,抽取部分园区进行实地检查与情况核实。考核工作组根据资料核实、统计数据、证明材料以及现场抽查情况进行评分,提出考评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 高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高新区考核材料分别单独装订成册。高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考核材料包括本市政府自评书(含高新区所在市政府责任考核评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高新区考核材料包括高新区自评书(含广东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自评书或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自评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高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统一将考核材料,一式6份于1月31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三) 各地要高度重视2011年度全省高新区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自评,客观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抓好整改和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联系人及电话:黄 攀,020-83163635
胡品平,020-83163487
传 真:020-83556819
附件:1.高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责任考核自评书
2.广东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自评书
3.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自评书
省科技厅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