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高字〔2013〕910号
为贯彻国家协同创新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前孵化器建设的工作部署,充分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我省前孵化器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前孵化器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前孵化器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组织、新型孵化组织等平台,为科技人才创业提供前期服务指导,引导和帮助潜在的创业者将构想、思路和项目通过注册企业进行产业化的孵化模式。前孵化器对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低成本、高效率催生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前孵化器的建设发展,采取有力措施引进和培养优秀的创新、创业和创意人才,加速创业者构想、思路和项目产业化进程,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
二、发展目标
积极整合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参与,争取在1~2年内,建设10个以上前孵化器试点,催生500家创新型科技企业,成功转化2000项科研成果,培养10000个创新型人才,探索出一条加快我省科研成果转化、低成本催生创新型企业的有效路径。争取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各地均建有特色鲜明、服务独特的前孵化器,形成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前孵化器建设格局。
三、政策措施
(一) 扶持各类力量参与前孵化器建设。对建有前孵化器的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可按规定优先推荐或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高等院校在申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时,将前孵化器成果和人才纳入申报材料。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加速器、专业科技园、大型企业等建立创业苗圃、预孵化等前孵化平台,为科技创业者提供零成本办公环境。支持创投机构、民间组织和个人建立专业化、特色鲜明的创业俱乐部、创新工场、创业咖啡屋等载体,提供早期投资、产业链资源整合、创业导师辅导等服务。支持创业投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成长辅导,为催生企业的成长、壮大、上市提供服务。
(二) 建立完善前孵化器服务体系。围绕科技创业者创新研发、创业服务、风险投资、人才支撑等需求,整合各类优质科技要素和创新资源建立专业科技服务平台、协同创新研发服务平台和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前孵化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促进创业计划落地。建立前孵化器和孵化器的对接机制,打造前孵化器创业项目承接示范园区,为前孵化器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和引导国有风险投资、社会资本依法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引进国内外天使投资人,搭建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
(三) 鼓励人才聘用和培养的改革创新。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学毕业生、海外留学人员、青年科学家、创意设计等人才到前孵化器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科学的前孵化项目进出、人员聘用等评估机制,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入驻前孵化创业。驻前孵化器的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优先推荐其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鼓励高等院校依托前孵化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凡进入前孵化器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纳入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学分。
(四) 降低前孵化器创业门槛。前孵化器引进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允许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按规定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对守法经营但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科技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长最多2年出资期限。
(五) 探索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创新。鼓励探索房租转股权等新型投资模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发明成果到前孵化器转化,成果所得净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职务创新成果出资入股的,职务创新成果完成人及其转化做出贡献人员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30%的股份。
四、组织管理
(一) 建立试点选择和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孵化器试点单位的选择。申请试点的前孵化器应具有支撑创新创业的综合能力和特色鲜明的服务模式等基本条件。对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前孵化器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二) 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省科技行政部门对前孵化器建设成效突出的建设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及时总结前孵化器建设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对前孵化器、入驻的创业人才和创业项目的宣传报道,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省科技厅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