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计字〔2008〕85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工作现正式接受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广东省境内。
㈡ 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㈢ 已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并正常运行。
㈣ 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1亿元以上,最近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少于1000万元。
㈤ 科研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本领域内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30人、具有丰富的产业化实践经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㈥ 与科技界、产业界联系紧密,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
㈦ 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二、申报程序
㈠ 注册。已注册的单位和申报人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在省科技厅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gdstc.gov.cn)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主持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可进行申报。
㈡ 申报。申报人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申报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同时下载打印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要求附相关附件材料),交申报单位盖章后上报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省属单位可直接上报厅、局级主管部门。
㈢ 审核。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需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核对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的一致性,并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审核相关书面申报材料,盖章后方可上报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厅、局级主管部门可直接报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省科技厅受理后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审核并拟定待论证工程中心名单。
三、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申报,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分批批复组建。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陈荣标 020-83558898
袁海涛 020-83163837
省科技信息中心:刘佐菁 020-83163338
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邵玉昆 020-8316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