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开展2019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抽样检测计划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9-01-31     点击量:

粤科函实字〔2019〕1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要求,现制定《2019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抽样检测计划》,请各有关单位配合开展行政许可抽样检测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抽样检测对象范围

  截止2018年底《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对象名录库》共有生产许可证22个,使用许可证130个。

  二、抽样检测实施方式

  (一)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GB14922.2-2011)、《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GB14922.1-2001)、《实验动物 哺乳类实验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GB14923-2010)和《SPF鸡微生物学监测 第1部分:SPF鸡微生物学监测总则》(GB/T 17999.1-2008),对抽样检测计划中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动物质量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必须检测项目以及小鼠脑脊髓炎病毒和皮肤病原真菌(仅限普通级实验动物)项目。

  (二)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2010),对抽样检测计划中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的环境设施的质量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三、抽样检测抽查对象选取原则及结果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粤科基字〔2018〕127号)要求,对获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每年抽样检测一次,比例为100%;对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每年抽样检测一次,比例不少于30%。通过电脑随机抽样,共抽取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22个,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单位43个。(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附件2)

  四、抽样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实验动物监测所按季度汇总抽样检测结果,上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明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并接受复检;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动物实验场所不得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的要求执行。

  附件:
  1.2019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质量抽样检测单位
  2.2019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设施环境质量抽样检测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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