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8-05-24     点击量:

粤科函合字〔2018〕88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广东省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发挥科技创新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实现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和集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国科发资〔2018〕43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我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6月1日前函复省科技厅,修改时请提供相应修改依据。

  电 话:020-83163867

  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我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4日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关于2018年度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纵向协同管理方向)分配计划的公示

下一篇:关于征集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的通知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