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1-02-21     点击量:

粤科函管字〔2011〕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促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有关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向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广东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二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省级示范中心需具备的条件

  ㈠ 在广东省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运营经历,注册名称中须含“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㈡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业务流程规范, 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㈢ 具有为本地区产业服务的能力,能形成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服务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㈣ 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㈤ 直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从业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
  ㈥ 能按时按质完成生产力促进中心快报与年度统计工作。

  二、申请呈核

  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择优推荐上报; 省属机构由省直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三、认定流程

  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评审—公示—认定—发布等规范流程开展认定组织工作。

  四、各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㈠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表一式6份, 电子表格请登陆广东科技服务业信息网下载(http://www.gdsts.org.cn)。
  ㈡ 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2份。
  ㈢ 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一式2份。
  ㈣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㈤ 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2份。
  ㈥ 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生产力中心的财政经费批准文件。
  ㈦ 生产力机构制订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等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需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交流合作部。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409室(邮编:510070)

  五、联系方式

  ㈠ 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
  张  玮,020-83163929
  严军华,020-83163925

  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交流合作部
  李  丽,020-37656945
  罗  晖,020-37666918

  附件:广东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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