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规范字〔20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5月31日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二)由经核定的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单位自行进口或以其他形式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三)属于财关税〔2021〕26号文件中《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税号范围;
(四)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五)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经核定的本省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申请表(附件);
(二)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
(三)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样片及中文台本;
(四)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省科技厅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对其进行审核,并通知进口单位补正材料(如需要)。对于无需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省科技厅按程序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对于需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省科技厅予应在材料补正齐全后进行审核,作出决定。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第七条 对经核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申请单位应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文件及海关要求的申报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属地海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税则列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九条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省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报送科技部。申请单位为省属单位的应函告其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应函告其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