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深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价验收结果的公示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0-04-07     点击量: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深圳市于2015年9月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27日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了省级评价验收申请。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对深圳市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对创建有关指标进行了评价打分;委托广东省食品安全学会,抽调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专家库专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现场评价组,对深圳市开展了现场评价验收,现场评价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复核、暗访检查、实地检查、问卷测试等方式,随机抽取南山区、宝安区为受检查辖区(部分业态或相关企业数量不足,在其他区抽取足额数量的业态或企业作为补充),随机抽取92家企业或单位为检查对象,对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逐一检查。同时,省食安办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了创建城市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深圳市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高于70%。

  经综合评价,深圳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突出科技引领和改革创新,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创建工作作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打造食品安全示范亮点、对标国际创新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创建工作成效显著:2019年,全市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85.11,比2016年创建初期69.69提升了22.1%,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83.67%,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99.39%。

  深圳市评价验收综合得分98.17分,无否决项,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授予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深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价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食安办反映。

  传真:020-38835493

  邮箱:gdsspaqxh@21cn.com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10620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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