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知政函〔2014〕41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我局已于2013年启动知识产权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试点工作。现就继续开展特派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地区及时间
广州市、汕头市金平区、顺德区为知识产权特派员试点地区,试点时间至2016年底。
二、 试点工作内容
(一)探索建立特派员工作制度。制定特派员工作规则,明确特派员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及工作规范,提出特派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探索组建特派员工作队伍。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特派员选聘标准,在我省机关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中征集选聘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组建特派员队伍。
三、 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推行“知识产权特派员”制度,在大型企业、创新团队和高新技术企业派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既是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提升我省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由分管领导亲自主抓,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制度,同时在经费上给予一定保障,以确保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开拓创新,探索“知识产权特派员”工作模式。知识产权特派员试点工作是推行“知识产权特派员”制度积累经验、探索工作模式的基础性工作,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特派员工作制度,开拓创新,大胆探索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特派员”的工作模式。
(三)及时总结,做好“知识产权特派员”试点推广。各试点地区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特派员工作模式的基础上,要及时做好经验总结,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同时,鼓励我省其他地区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开展知识产权特派员试点工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8月27日
抄送:汕头市金平区知识产权局。
附件:知识产权特派员试点工作联系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