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5-05-12     点击量:
 

                      粤知产〔2015〕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知识产权局,各试点示范园区:
  为做好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现将《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管函〔2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去,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一)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请各试点示范园区将最新出台的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管理办法,于5月14日前报送我局,同时报送电子件。出台的其他重要政策文件要及时抄报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二)开展宏观专利导航项目。按照《通知》要求,2015年,广州高新区、深圳高新区、惠州仲恺高新区三个示范园区至少围绕1个重点产业实施宏观专利导航项目。请三个园区于6月底前,将宏观专利导航项目的产业领域、经费投入、承担单位、进度安排等情况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并抄报我局。具备条件的试点园区参照执行。
  (三)开展企业贯标工作。各试点示范园区要及时出台企业贯标支持政策,将企业贯标纳入专项资助范围。请各试点示范园区及时将贯标认证企业名单报送我局。
  (四)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各试点示范园区要加大经费投入,通过贴息、保费补贴等多种形式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请各试点示范园区将现行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于5月14日前报送我局,同时报送电子件。
  二、关于试点示范园区申报工作。
  (一)试点园区的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园区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要求,会同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初步工作方案,于5月14日前将电子版报送我局产业处,由我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论证后,再由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正式提出申报。
  (二)试点园区的验收。请肇庆市知识产权局指导肇庆高新区做好试点园区的验收准备工作。
  (三)示范园区的培育。请通过试点考核验收的园区,积极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对于试点验收后1年内不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园区,将视为退出试点示范园区序列。各地市应指导符合条件的园区及时制定示范培育工作方案,报送我局备案。
  (四)关于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请惠州仲恺高新区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惠州仲恺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粤知产〔2015〕75号)要求,制定3年期工作规划,于5月14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产业处,并报电子件。请广州高新区、深圳高新区、惠州仲恺高新区、佛山高新区、肇庆高新区依照要求填写2014年工作总结、2015年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2014年度统计信息表》,于5月14日前将纸件及电子件报送至我局产业处。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5月8日
(联系人:吴瑛,联系电话:87684899,电子邮件:
zscqj_cyc@gd.gov.cn


 

 
  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201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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