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知产〔2016〕2号
各有关市知识产权局,东莞松山湖(生态园)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4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东莞松山湖(生态园)高新区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试点园区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所在地管委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通知》印发3个月内对试点园区建设工作方案进行细化完善并予以正式印发。正式文件纸件及电子件请于3月2日前一并报送我局产业促进处,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二、国家试点园区所在地管委会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完善保障体系,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试点园区建设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三、请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切实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的扶持、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引领作用,推动园区并带动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不断深入。
四、自去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工作改为一年一次,新一批申报将于今年5月份正式开展。为深入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切实提升高新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引导,组织未参加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积极性高、基础好的省级高新区,着手开展专题调研和申请筹备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纳入国家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行列。
特此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1月7日
(联系人:郑俊秋,联系电话:020-87609782,邮箱:zscqj_cyc@gd.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4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PDF | |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考核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