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组织2016年申报工作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6-07-07     点击量:
 

                    粤知产〔2016〕14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各有关单位:    
  2016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启动2016年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试点示范园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知识产权局要根据《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引导,组织尚未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积极性高、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区以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所列的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等其他各类园区,着手开展专题调研和申请筹备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行列,切实提升我省各类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现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地管委会,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要求,对辖区内的试点示范园区切实加强建设工作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引领作用,推动园区并带动所在地市(区)知识产权工作不断上台阶。
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园区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完善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三、根据《通知》精神,已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肇庆高新区)在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请所在地管委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的要求,结合已有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积极创造条件,突出特色,在规定时间内(试点验收后两年内)开展示范园区申报工作。
  四、请有意申报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各类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通知》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要求,在所在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将正式文件纸件一式五份及电子件于2016年8月22日前一并报送我局产业促进处。我局将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园区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于9月底前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自2017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受理试点园区申报,7月份集中开展评定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7月5日
    (联系人:郑俊秋,联系电话:020-87609782,邮箱:
zscqj_cyc@gd.gov.c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016年07月07日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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