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2022〕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药监局决定即日起至11月5日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一)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专项整治。
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检)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承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检)测机构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停止采信数据和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021〕39号)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对环境监(检)测机构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检验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持续巩固落实全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安〔2022〕9号)部署,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虚假检验检测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1〕62号)的相关要求及部门分工,各自发挥监管优势,加强信息互通和监管协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自身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理,构建覆盖资质管理、结果采信、案件查办的全面监管网络。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资质认定证书撤销条件的予以撤证处理。
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注册检验和在用车检验监管工作,通过明察暗访和数据分析比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对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核发的予以撤销),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固定违法证据,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撤销其资质。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查证涉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且情节严重、应予以撤销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交办运〔2020〕67号文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采信其检测评定结论,并及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及证据材料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二、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食品检验和化妆品检验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联合开展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后应填写《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
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
三、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2)完成自查、自纠,自查表自行留档备查。在本次监督抽查中,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在结合各地前期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保障,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部署的抽查任务。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要将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归集市场主体名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开,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于2022年10月1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区域相关领域的年度联合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0月30日前上报检查结果情况和《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的工作计划中应包括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抽查领域、比例、数量以及被抽查机构名单,上报的检查结果应包括事后环节信息公示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卢卫军,020-38835937;
省公安厅:邹奇兵,020-83110621;
省自然资源厅:杨红漫,020-83629135;
省生态环境厅:刘慧杰,020-87532077,王顺强,020-85266620;
省交通运输厅:谢欣欣,020-83732281;
省水利厅:王辉,020-38356084;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张涛,020-81108462 ;
省药监局:江伟豪,020-37885047。
附件:
1.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