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要求,涉及我厅的省级行政职权调整实施和交接工作业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和承接部门
(一)委托实施事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辖区内“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招标核准”。
(二)承接部门。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
二、实施时间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辖区内“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招标核准”委托事项于2021年4月1日起由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该事项已于2020年2月15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要求由我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自2021年4月1日起,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再实施,之前已由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的具体事项仍由该局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