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粤经信规字〔2017〕5号),在我省从事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应以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盐业主管机构提交企业基本信息资料。
现汇总各地市已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公布我省第一批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广东省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名单(第一批)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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