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直接关系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从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市场。
二、加强沟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省将建立报废汽车监管工作协调联络小组,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报废汽车拆解情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等信息定期进行相互通报,及时掌握报废车辆的动态信息及相关企业的工作情况,不定期对报废汽车监管情况进行协商和研究。各地要相应建立报废汽车监管工作联络机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三、加强检查,保证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要将报废汽车监管工作作为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省经信委将结合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年度核查工作,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对各地报废汽车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市有关部门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2月10日前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0年2月26日前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环保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相关附件: 商建发〔2009〕572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