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工作要求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05-28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10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2.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10213号)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177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张娜、宋总涛,电话:020-8313335983133482,传真:83133335;省节能监察中心 汪振,电话:020-83353392,传真:020-83352049Emailwangzhen@gdecc.cn

 

附件1

广东省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20105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10213号)等精神,确保实现我省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

2010年,我省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油指标要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现本地区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详细实施方案,并将节能指标迅速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节能指标及分解方案、相关责任人、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并于620日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区、镇)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送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海关、税务、质检、邮政局、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保监会、交通运输、人民银行、民航局、海洋局、测绘局等属于中央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由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节能目标。省直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的领导是实现本系统、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各公共机构是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的主体,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实现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

二、切实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八大重点工作

(一)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投入力度。各公共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开展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空调、采暖、照明、电开水器、冷库、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二)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全省今年将推广节能灯800万只以上。全省各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今年内要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今年对大宗用户购买高效照明产品按中标价补贴30%,需采购使用的省直部门,请对所需产品型号和数量进行统计,于6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推荐高效照明推广企业,协助省直部门进行低效照明产品改造工作。

(三)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支持,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我省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机制。

(四)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寻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组织实施一批绿色照明、空调系统、电梯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的节能示范带动作用。在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中,进一步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配合国管局开展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好示范单位的申报、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重要项目的实施。

(五)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工作和联络员制度,落实专人对公共机构能耗进行统计并按时上报统计结果,确保能耗统计渠道畅通,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仍未完成2009年能耗统计工作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应最迟于5月底前完成2009年能耗统计数据上报工作,并于715日前上报2010年上半年能耗统计数据。

(六)强化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废旧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集中回收处理机制。

(七)加强公共机构日常管理。各公共机构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督查员,通过加强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等管理,实现低成本、无成本节能。加强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夯实节能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每天少用空调2小时,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严格控制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一律关闭。

(八)强化节能宣传和培训。继续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相关节能技术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力度。紧扣今年节能宣传周“节能攻坚、全民行动”的主题,认真组织好我省节能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和宣传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推进节能产品进机关,营造良好的公共机构节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涉及全省约5万多个公共机构,覆盖面广,工作难度大。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作为本系统、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工作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继续支持各地开展节能知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宣传培训、政策研究和专项监察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作用,建立工作、信息交流的畅通渠道,相互学习借鉴,共同促进提高。定期分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节能改造、节能示范项目、节能监察等情况。

(三)加强节能监督检查。深入开展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会同教、科、文、卫、体等主管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开展节能专项监察行动,全面掌握教、科、文、卫、体等类型公共机构的能耗特点,督促各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目标。对违反节能条例规定的公共机构,依法发出节能监察文书,明确整改内容和完成时间。公共机构完成整改后,要向其主管部门、有关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说明。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情况。

(四)组织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今年第三季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公共机构2009年以来节能工作和今年节能分解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于6月起组织各公共机构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于7月底前报送本系统、本区域内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能源管理较差或耗能较高的公共机构进行现场监察,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五)建立能耗预警机制。结合年度、半年统计数据和预考核结果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目标预警预测,通过跟踪监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指标下降率、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提前制定预案并及时实施调控措施,对于能耗较高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控,督促整改落实。

相关附件: 2.国管办〔2010〕213号.tif
3.国管房地〔2010〕177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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