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优化提升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现就做好2010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申报等相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规划工作
根据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目标、结合各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情况,省制定《2010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2010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范围:一是2005-2009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优化提升项目;二是2010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新建项目。
二、做好申报工作
(一)新建配送中心准入条件。
1.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流通企业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项目数量。
2.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以经营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连锁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
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2009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009年度农资类产品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
4.日用品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配送商品品种(单品)3000种以上,已经发展日用品连锁店原则上不少于8个;或农资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配送农资商品品种300种以上,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原则上不少于50个;
5.商品分类分品种摆放,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有必要的商品配送运输工具;配送车辆不低于5辆;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
6.制定了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7.自愿与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书;
8.已建立商品的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台帐管理制度;
9.建立了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优化提升配送中心准入条件。
1.必须是我省2005-2009年期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参加的承办企业;
2.在2005-2009年期间,配送中心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配送功能;
3.日用品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商品品种(单品)5000种以上,已经发展日用品连锁店原则上不少于10个;或农资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配送农资商品品种500种以上,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原则上不少于100个。
(三)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省直有关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2.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报告;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以及增加社会就业等;
4.《广东省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2010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申报表》(附件3),须附每个配送中心的内、外部彩色照片各一张(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实际相符”);
5.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涉及药品经营或设立药品专柜的需提供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证以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经验收合格,同意上报”的意见;
7.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有关企业税收证明(包括纳税金额)。
申报材料需用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邮箱wcqxsc@126.com(文档用Word,表格用Excel软件制作)。
(五)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请于10月24日前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六)申报注意事项。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切实消除错别字、数据不一致、材料少报漏报等现象。若出现因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财政无法拨款的,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三、项目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29号)、《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等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一)验收要求。
1.项目必须在2010年1月至10月10日新建或优化提升完成;
2.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
3.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4.对照新建和优化提升项目的条件,严格把关。
(二)验收工作程序。
1.各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2010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验收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2.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上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验收,并于10月24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地级以上市的验收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开展地级市进行交叉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届时派员进行督查。
四、扶持方式
省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资金采取补助的扶持方式,即根据省认定的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核拨到承办企业。
五、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下拨的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按规定对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企业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申报企业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质量抽查验收整改制度,对已验收的农家店实行回访,发现问题或有违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附件:1. 2010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
2. 广东省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
3. 2010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申报表
4.2010年度各地级市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成效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彭跃进、杜子坤,联系电话:020-83135988、83135871;省财政厅联系人:林晓红,联系电话:020-83170255)
相关附件: 粤经信市场〔2010〕640号附件(1-4).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