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1-05-25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根据《印发2011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162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我省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76号)要求,我委将于今年6-7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具体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通过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强化公共机构节能意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完善节能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二、监察对象和方式

(一)监察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监察方式。本次监察采取抽查方式,现场监察具体时间由监察机构另行通知。

三、监察内容

(一)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

2、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3、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三条:

1、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2、报本级(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3、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

3、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4、公共机构于每年331日前,向本级(上级)公共机构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四)制定本级节能规划和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各地市公共机构主管部门)。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2、组织本级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

(五)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

1、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2、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六)节能产品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八条:

1、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2、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四、工作要求

(一)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公共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2011年我省节能监察任务要求,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各市要定期将监察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我委将每半年向全社会公布一次省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情况。

(三)在6月份节能宣传月期间,我委将与省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选取部分监察对象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察。

(四)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此次专项监察,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监察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五)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的公共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联系人:宋总涛、张娜,

 电话:020-8313335983133482,传真:020-83133335

 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汪振、许葆青,

 电话:020-83378975,传真:020-8335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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