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转发文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1-07-15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1〕2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广东省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广东省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推荐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监督检查组、评审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组织申报、评审、推荐等工作。

  (二)各地市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评审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本地申报推荐工作。

  二、申报范围、条件

  本届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品种和技艺等除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外,对破格申报者,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的三条:

  1、省级或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高级工艺美术师;

  3、出版专著(不含作品集);

  4、业绩显著,获得国家级金奖十项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者自行通过互联网上专用的《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art.vidc.info,请申报者认真阅读该网站上的“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个人版)”和“申报评审表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确认无误后打印。

  (二)申报材料。申报者将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表,与有关业绩、成果、学历、职称、荣誉称号证书的复印件等书面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套);如有已经发表的具代表性的著作和论文可另附一套;选择主要由本人设计并制作的实物作品3件;并填写申报者数据采集表(附件1),按要求上报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地市初审。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表和有关书面材料、申报作品等进行初审,协助评审办开展现场制作考核录像,重点确认:

  1、申报者及其申报作品、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

  2、查验学历、高级职称、作品获奖、荣誉称号、社会职务等法定证明原件,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地方牵头部门公章。

  3、如申报者属破格申报,需要求其详细说明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的情况,或少数民族地区掌握濒临失传技艺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4、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1)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已有;

  (2)有违法行为或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送要求。

  1、申报者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9日17时;

  2、各地市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行文,将推荐申报者的申报表、申报者数据采集表和申报者情况汇总表等(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在8月1日前一并报评审办;

  3、申报作品报送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评审结束后作品一律退还申报者本人)。受展示场地限制,国家评审办原则上不接受规格过大,重量过重的作品参与评审,请申报者合理选择可以代表自身水平的作品。

  五、评审、推荐程序

  (一)资料审查。评审办对各市推荐的申报者资料,按照《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二)现场制作考核录像。评审办将组织专家对全部申报者进行现场制作考核录像。要求申报者现场制作申报作品的局部,并录制不少于30分钟、能充分体现申报者技艺水平的录像资料。现场制作考核录像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申报资格公示。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者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在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上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评审办对署实名的书面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业评审组和评审专家委员对申报者申报资料、申报作品和现场制作考核录像进行评审,提出我省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建议推荐名单。

  (五)推荐上报。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名单,并按要求上报国家评审办。

  六、评审办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邮编:100804

  电话:020-83133466

  传真:020-83133469

  邮箱:fly@gdei.gov.cn

  

  附件:1.申报者数据采集表

     2.申报者情况汇总表

     3.广东省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 导小组组成方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文化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粤经信消费〔2011〕567号附件(1-2).xls
粤经信消费〔2011〕567号附件(3).doc
工信部联消费〔2011〕25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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