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印发《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1-08-28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的认定工作,发挥其在我省国防军工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的管理办法》,已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

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防军工骨干单位(以下简称“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培育单位”)的认定工作,发挥其在我省国防军工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促进国防科技产业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是指对符合本办法所列申报条件的,并且在我省国防军工行业中自主创新能力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认定。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事业法人资格,从事国防军工行业的单位申报和认定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按照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坚持现阶段竞争力与国防战略需求、市场发展潜力优势相结合。骨干单位的遴选侧重于在行业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带动作用,重点培育单位的遴选侧重于国防战略需求和发展潜力优势。

第五条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实施本办法的组织协调、申报认定与监督管理。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在广东省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并取得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企业单位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事业单位机构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第八条 申报骨干单位或重点培育单位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达10%以上;

(二)申报骨干单位的企业总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同时近两年军品平均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重点培育单位的企业单位总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同时近两年军品平均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申报骨干单位或重点培育单位的事业单位必须具备较完善的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备、设施,用于军品科研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骨干单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所属行业领域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申报重点培育单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所属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成长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 至少拥有一项所在领域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整体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

企业单位设有R&D机构和相应的技术先进的研究开发设施,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两年企业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达3%以上(教育类事业单位除外)。

第十一条 申报骨干单位的企业单位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近两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申报重点培育单位的企业单位近两年经营业绩呈快速上升势头。

申报骨干单位或重点培养单位的事业单位有两项以上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安全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报表;

(四)单位拥有或享有独占权的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级R&D机构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人员花名册(超过100人的单位,只列科技人员及专职R&D人员;高等院校只列与军工科研生产项目有关的人员)(可在现场审核时提供);

(七)其他反映单位某方面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新产品鉴定证书、原材料来源证明及产品质量第三方检测报告、单位及产品认证证书、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列入省部级以上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牵头起草的行业以上标准、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法证明、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经申报单位按照补正通知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国防科工办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通知补正。

第十五条 对通过初评的申请,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提出推荐入围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入围名单,确定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现场审核名单,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现场审核结果确定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候选名单,在全省国防军工系统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广东省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由省国防科工办颁发证书和牌匾,发文通报全省国防军工单位,并抄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和解放军总装备部。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经认定的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将在政策、信息、服务和省级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在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中筛选储备一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并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争取国家重大专项、重点计划和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有以下之一情形的,由省国防科工办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和牌匾,并通报全省国防军工单位: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四)依法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

(五)因违法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

(七)不再符合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条件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除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国防科工办将建立与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定期联系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反馈各单位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各单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做好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发展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如有信息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告知省国防科工办。

第二十四条 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资格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三年后依据管理办法自愿申请重新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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